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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9]592号颁布时间:1999-11-12

     1999年11月12日 京地税企[1999]59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适应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行业改制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各事务所企业所 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目前各事务所已完成了脱钩改制工作,合 伙、有限责任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正在规模发展的情况,及由于目前 对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没有统一的财务核算办法和税前列支标准,造成该行业的 会计核算与税收征管之间存在着诸多矛盾,不利于税款的征收;这种状况如不能很好 的解决,势必会影响会计、审计、律师事业正常、健康的发展,也造成国家税款的大 量流失。为此,考虑到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的行业特点和其改制发展的需要,并 本着简化税收征管手续,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 定,特制定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应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类性质的会计事 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均适用本办法。   二、应税收入的核算   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的应税收入应包括各项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和其他 收入。每一项应税收入应做到凭证合法、齐全、入账及时足额。 会计、审计事务所的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审计、会计咨询和会 计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审计收入、验资收入、咨询收入、资产评估收入、 培训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   附营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经销库存账证、表册等会计用品所取得的净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事务所投资净收益、固定资产盘盈和固定资产净收益及其他收益。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包括法律顾问的收入、代理民事、经济案件的收入、办理 刑事案件的收入、办理行政诉讼的收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收入以及咨询、代书 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业务收入以外的收入及存款、债券的利息收入。如外事接 待收入、实习人员交纳的实习费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   三、纯益率的核定原则 纯益率是在确定应税收入的前提下,以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核算的成本、费 用为依据,通过纳税调整后测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除以应税收入的比 率。   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的纯益率暂定为11%。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为应税收入乘以纯益率。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纯益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五、其他事项   1、各事务所实行定率征收后,仍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特别 是应加强应税收入的核算,不能因实行定率征收而替代财务管理工作。   2、各区县地税局要加强对各类事务所的审核、检查等税收管理工作,要将各事 务所的应税收入做为检查的重点,如发现有隐藏收入等行为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罚。   3、实行定率征收后,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发生的账面亏损,不许用以后年 度的所得进行弥补。 对各事务所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按照税收的有关规定允许税前弥补,但对亏损 额的确定,税务部门要纳入案头稽查的范围内。   4、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本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年度汇算 清缴中多退少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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