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9]592号颁布时间:1999-11-12
1999年11月12日 京地税企[1999]59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适应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行业改制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各事务所企业所
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目前各事务所已完成了脱钩改制工作,合
伙、有限责任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正在规模发展的情况,及由于目前
对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没有统一的财务核算办法和税前列支标准,造成该行业的
会计核算与税收征管之间存在着诸多矛盾,不利于税款的征收;这种状况如不能很好
的解决,势必会影响会计、审计、律师事业正常、健康的发展,也造成国家税款的大
量流失。为此,考虑到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的行业特点和其改制发展的需要,并
本着简化税收征管手续,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
定,特制定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应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类性质的会计事
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均适用本办法。
二、应税收入的核算
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的应税收入应包括各项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和其他
收入。每一项应税收入应做到凭证合法、齐全、入账及时足额。
会计、审计事务所的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审计、会计咨询和会
计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审计收入、验资收入、咨询收入、资产评估收入、
培训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
附营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经销库存账证、表册等会计用品所取得的净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事务所投资净收益、固定资产盘盈和固定资产净收益及其他收益。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包括法律顾问的收入、代理民事、经济案件的收入、办理
刑事案件的收入、办理行政诉讼的收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收入以及咨询、代书
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业务收入以外的收入及存款、债券的利息收入。如外事接
待收入、实习人员交纳的实习费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
三、纯益率的核定原则
纯益率是在确定应税收入的前提下,以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核算的成本、费
用为依据,通过纳税调整后测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除以应税收入的比
率。
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的纯益率暂定为11%。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为应税收入乘以纯益率。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纯益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五、其他事项
1、各事务所实行定率征收后,仍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特别
是应加强应税收入的核算,不能因实行定率征收而替代财务管理工作。
2、各区县地税局要加强对各类事务所的审核、检查等税收管理工作,要将各事
务所的应税收入做为检查的重点,如发现有隐藏收入等行为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罚。
3、实行定率征收后,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发生的账面亏损,不许用以后年
度的所得进行弥补。
对各事务所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按照税收的有关规定允许税前弥补,但对亏损
额的确定,税务部门要纳入案头稽查的范围内。
4、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本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年度汇算
清缴中多退少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