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
颁布时间:2000-12-12
2000年12月12日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和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方便纳税人办理
纳税手续,经市政府批准,地方税务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征
收车船使用税。现将有关征收管理办法通告如下: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发新购机动车牌证时,一并征收机动车车船使用税;
在机动车年检时,同时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换发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牌证时,一并征收自行车和
其他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
三、凡未依法交纳车船使用税或未依法办理免税手续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
缓办理有关车务手续,并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追缴税款。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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