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服务业、公路客货运输业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0]545号颁布时间:2000-12-19
2000年12月19日 京地税征[2000]545号
各区、县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适应宏观形势的变化,更好地发挥发票管理在税收征管
中的职能作用,切实满足广大经营者的用票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对本市普通发票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并首先对
本市服务行业、公路客货运输行业使用的发票种类、式样及适应范围进行调整。现就
有关调整事项和管理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简并服务业和公路客货运输业发票种类
1、服务业。将《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北京市饮食业专用发票》、《北京
市旅店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律师业专用发票》、《北京市企业注册咨询代理服务
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服务业专用发票》《北京市汽车检测业专
用发票》、《北京市货物托运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地方铁路专用线共用专用发票》
等九种发票简并为《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和《北京市服务业定额发票》(式样附
后)。简并后,原九种发票停止使用。
2、公路客货运输。将《北京市公路货运统一结算专用发票》、《北京市化学危险
货物运输统一结算专用发票》、《北京市公路货运统一结算、代扣税专用发票》、
《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结算、代扣税(费)专用发票》等四种发票简并为
《北京市公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客货运输定额发票》(式样附后)。简
并后,原四种发票停止使用。
二、调整发票式样
1、取消现行发票式样中代扣税内容。
2、《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采用中、英两种文字印制,适用内、外资企业使
用。
3、增设发票的备注栏目,以适用企业经营活动的开展。
三、发票适用范围的调整
简并后的发票适用范围如下:
1、《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适用于除建筑业、运输业、房地产业以外的内、外
资单位,在提供服务或劳务结算款项时使用。
2、《北京市服务业定额发票》适用于服务业中实行定额征收税款方式或实行定额
收费项目的单位,在提供服务或劳务结算款项时使用。
3、《北京市公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适用于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运输业户在结算
运输款项时使用。
4、《北京市客货运输定额发票》适用于零散运输和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经营业务,
在结算运输款项时使用。
四、新版服务业、服务业定额、公路货物运输、客货运输定额发票自2001年4月1
日起开始启用。现行的服务业、饮食业、旅店业、律师业,企业注册咨询代理,外商
经营服务、汽车检测、货物托运、地方铁路、公路货运、化危货运、公路货运代扣款,
人力三轮车运输十三种发票,可延续使用到2001年9月30日,自2001年10月1日起停止
使用。各区(县)局、各分局届时要认真做好旧版发票的清理和全部缴销工作,确保
新版发票在规定范围内全面适用。
五、现行《北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货物运输专用发票》、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出租
汽车专用发票》(两种)仍继续保留使用。
六、相关问题管理规定。
1、自2001年4月1日起,简并后的新版发票其适用范围、式样内容和项目能够满足
用票人用票需要的,原则上不再批准用票单位自印发票。如因特殊情况需自印的,必
须经区(县)局、分局审核后,报市局核准。2001年4月1日前,区(县)局、分局已
批准的自印发票可以延用到2001年9月30日,到期一律办理缴销手续。
2、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在办理收入结算时需由税务机关提供发票的,各区
(县)局、分局在向其提供发票时,应按使用发票的金额扣缴相应的税款。
3、鉴于现行过路过桥发票票种特殊,适用范围专一,只涉及部分区、县局,且发
票领用数量较大,不便于区、县局的领、用、存管理。因此,由公路、桥梁所在地地
方税务机关按照自印发票管理规定,办理自印发票手续,加强监督管理。
4、此次发票改革调整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望各区(县)局、各
分局采取有力措施和多种方式,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和辅导工作,以保证发票改革方案
的顺利实施。
5、本通知下发前,市局下发的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文件一律废止,改按本通知执
行。
附件:《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式样。
《北京市服务业定额发票》式样。
《北京市公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式样。
《北京市公路客货运输定额发票》式样。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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