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的通知
京财税[1999]469号颁布时间:1999-04-14
1999年4月14日 京财税[1999]469号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45号文“对实行工资改革的机关、
事业单位未纳入工资总额的原补贴、津贴(书报费、洗理费、交通费)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的精神,我市曾在1994年就明确:为了平衡税收负担,未实行工资改革
的企事业单位未纳入工资总额的这几项津贴、补贴部分(不超过40元)也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这样就统一了我市中国公民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除了按税法规定扣除
800元费用以外,还可扣除40元的补贴、津贴,合计为840元。
随着情况的不断变化,一些津贴、补贴标准按财政有关规定逐步提高了标准,鉴
于在计算工薪项目应纳税款时可扣除的补贴、津贴项目较多,且各项补贴的标准各异,
使得扣缴义务人及纳税人在计算征税时极为不便。为使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与其他财
政财务规定相衔接,解决近期出台的各项补贴应在税前予以扣除的问题,经市政府批
准给予了统一和规范。即:对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市内误餐补贴、独生子女补
贴、托儿费补贴、奶费和煤火费,上述各项补贴合计扣除费用标准为200元。也就
是说,当你取得工薪收入计算应纳税款时,按税法扣除费用800元的规定不变,再
扣除上述各项补贴额200元之后,(合计为1000元)按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计算应纳税款。在按上述办法计税时,以上所列补贴项目不能重扣。另对以上所列补
贴范围外的其他补贴项目,按现行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例:某纳税人领取99年6月工薪收入2000元(其中工资1500元,奖金
300元、书报费60元、洗理费60元、托儿费80元),该纳税人6月份应纳个
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款=[2000-(800+200)〕×10%-25=75(元)
二、本规定从1999年6月1日起执行,是指个人工薪收入所属期为1999
年6月。
三、本规定不适用外籍人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