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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所[2000]516号颁布时间:2000-10-11

     2000年10月11日 京国税所[2000]51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 678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不得超过计 税工资总额的2%,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0年9月1日 国税 函[2000]67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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