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2000]163号颁布时间:2000-09-22
2000年9月22日 京国税[2000]16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
4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电信企业收取的用户预存款按当期实现的通话确认应税收入。
二、电信企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如数额达到或超过固
定资产标准的,由电信企业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汇总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按实
际发生额分两年平均摊入成本。
三、电信企业发生的通信线路修理支出和设备修理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在当期扣
除。
四、省级电信公司、分公司统一提取分配使用业务招待费的,报市国税局审核确
认后执行。
五、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度,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和中国移动通信
集团所属企业仍按原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电信集团北京市电信公司仍按原
办法接受税务机关监管。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0年8月1
8日 国税发[2000]152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