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意见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0]288号颁布时间:2000-07-03
2000年7月3日 京地税企[2000]28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意见
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7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
依照执行。
一、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如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向有关部门按规定
程序申请认证为高新技术企业,经审核认定后可享受国家及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
惠政策。
二、经市转制工作办公室汇总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转制后的科技企业,自2000年1
月1日起至2004年底止,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
用税。
三、享受免税政策的转制企业,需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市
政府审批证书或名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有关资
料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凡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和未经税务
机关审查的,不得自行减免税款,一经发现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意见的通
知(1999年11月3日 京政办发[1999]7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