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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8]571号颁布时间:1998-12-15

       1998年12月15日 京地税个[1998]57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目前,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对单位为个人负担劳务报酬税款的计算和对股份制 企业派发红股的征税工作,存在一些需解决的问题,经研究,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为个人负担劳务报酬税款的计算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曾以(94)089号和(96)161号文对单位或个人为纳税 义务人负担劳务报酬税款的计算办法给予了明确,但在实际运用中,证实计算公式和 税率表中的不含税级距不相衔接,计算税款有误。经我们反复计算验证,现将变更后 简便的计算方法明确如下: 1.不含税收入在3360元以下的(含3360元)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不含税收入在3360元以上的按下表计算 不含税收入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超过3360元,不超过21000元的   20%       0 (含21000元) 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   30 2000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40 7000 计算方法为: (1)不含税收入超过3360元,不超过21000元时: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20÷21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不含税收入超过21000元,不超过49500元时: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2000)×20÷19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0%-2000 (3)不含税收入超过49500元时: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7000)×20÷17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40%-7000   二、股份制和股伤占作制企业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曾以(94)089号,(97)198号、(98)289号文 对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为严肃税法,保证 税款及时入库,请各区县局、分局对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执行此项政策情况进行 一次检查,并进一步做好宣传辅导工作掌握辖区内税源,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股份制 和股份合作制企业(重点是股份上市企业)对派送红股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征收中的问题及动态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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