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8]571号颁布时间:1998-12-15
1998年12月15日 京地税个[1998]57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目前,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对单位为个人负担劳务报酬税款的计算和对股份制
企业派发红股的征税工作,存在一些需解决的问题,经研究,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为个人负担劳务报酬税款的计算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曾以(94)089号和(96)161号文对单位或个人为纳税
义务人负担劳务报酬税款的计算办法给予了明确,但在实际运用中,证实计算公式和
税率表中的不含税级距不相衔接,计算税款有误。经我们反复计算验证,现将变更后
简便的计算方法明确如下:
1.不含税收入在3360元以下的(含3360元)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不含税收入在3360元以上的按下表计算
不含税收入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超过3360元,不超过21000元的 20% 0
(含21000元)
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 30 2000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40 7000
计算方法为:
(1)不含税收入超过3360元,不超过21000元时: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20÷21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2)不含税收入超过21000元,不超过49500元时: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2000)×20÷19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0%-2000
(3)不含税收入超过49500元时: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7000)×20÷17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40%-7000
二、股份制和股伤占作制企业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曾以(94)089号,(97)198号、(98)289号文
对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为严肃税法,保证
税款及时入库,请各区县局、分局对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执行此项政策情况进行
一次检查,并进一步做好宣传辅导工作掌握辖区内税源,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股份制
和股份合作制企业(重点是股份上市企业)对派送红股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征收中的问题及动态请及时向市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