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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7]525号颁布时间:1997-11-24

     1997年11月24日 京地税个[1997]52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51号)文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 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997年8月6日 国税函[1997]45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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