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管理范围调整后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6]373号颁布时间:1996-08-30
1996年8月30日 京地税个[1996]37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管理范围调整后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若干具体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6]7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市征管范围调整的实
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管执行问题:
个人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后,按规定归属于由市地税局负责征收的外籍人员、个
体工商户及其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其征管要求和有关业务资料统计,原则上仍按原
国税局办法执行,暂不作变动。俟各项工作正常运转以后,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根据实际情况再作调整。
二、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征收问题:
对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市国税局基本实行定率、定额和查账征收办法,
我局接管后,为保证接交初期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个体工商户的税负水平和征收
办法,仍按原市国税局办法执行,暂不进行调整。但在征收工作上要认真开展税源及
税负情况的调查了解,特别要对没有达到纳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摸底,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地税系统个体工商户征收办法及标准,并在全系统统一执
行。
三、关于报送统计资料问题:
1.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在市地税局布置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情
况季报表"中填报(表样附后)。
2.对在涉外企业中的中方雇员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使用市地税局"个人所得
税征收情况季报表"(表样附后)单独填报,并在报表的右上角注明"涉外"字样。
3.各区、县局、各分局要按季填报"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收情况年(季)度报
表"(表样附后)。填报时间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市局,市局于20日以前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后,对接交过来的资料要认真进行整理,建立健全档案
基础资料,对在征管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并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市局掌握情况
及时研究解决。
附件: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季报表
2.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收情况年(季)度报表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管理范围调整后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若干具体问题
的通知(1996年5月7日 国税发[1996]74号)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