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6]279号颁布时间:1996-07-16

     1996年7月16日 京地税个[1996]27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 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8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转发的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4号《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 所得税的通知》(京财税[1996]216号文)一并执行。武装警察部队干部的 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除按转发的国税发[1996]87号文的规定就 地入库外,其他均按财税字[1996]14号文件要求办理。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 收管理的通知(1996年5月23日 国税发[1996]87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 知》(1996年3月14日 [1996]后财字第102号)   附件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