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京国税[2000]117号颁布时间:2000-07-07
2000年7月7日 京国税[2000]11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规范对纳税人进行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管理工作,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
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50号)中的规定,市局制定
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程序》(以下简称《审批程序》),现
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按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所[2000]243号)的规定,做
好对辖区内纳税人发生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程序
一、对纳税人进行技术改造立项情况的审核
(一)纳税人进行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总投资额在5000万
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
项目,应在国家经贸委或北京市经贸委出具确认书后两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资料:
1、纳税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3、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4、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5、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其中,限
额以上项目(含国家经贸委授权审批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出具加盖“国家经贸委投
资与规划司”公章的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由北京市经贸委出具加盖“技术改造项
目审查专用章”的确认书。
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北京市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的确认文件;
6、国产设备订购清单;
7、在审核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其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
报但提供的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三)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报审核无误后,应以请示报到市局(请示
参考格式见附件一),并附送下列资料:
1、纳税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3、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或北京市经
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四)市局接到区县局的请示后,应在一个月内行文批复,并附审核同意的《技术
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批复参考格式见附件二)
(五)分局接到市局的批复后,无论市局批复内容是否同意,都应根据市局批复的
意见,正式行文对纳税人进行批复,并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
请表》。(批复参考格式见附件三)
(六)纳税人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均须及时向其所在地税务
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二、对纳税人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的审核 (一)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10
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
并按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
证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流[2000]208号)的规定附送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或普通发票(复印件)。
(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
税审核表》中所列的国产设备与市局对其立项核准文件中所列明的国产设备有关资料
相核对,在20天内核定该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三、对纳税人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的审核
(一)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
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并附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
表》
(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
税明细表》后,要对企业填报项目、数额认真审核,准确计算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
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的有关项目,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附件一:关于纳税人名称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附件二:关于纳税人名称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附件三:关于纳税人名称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附件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附件五:国产设备订购清单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