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在过渡期间储蓄存款利息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外[2000]310号颁布时间:2000-05-25
2000年5月25日 京国税外[2000]31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在过渡期间储蓄存款利息享受避免双重征
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26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
执行。有关外籍个人居民身份的审核确认工作仍应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
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京国税
[1999]162号)中的规定统一由市国税局对外分局负责。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在过渡期间储蓄存款利息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
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4月24日 国税函[2000]26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