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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北京市纳税指南2000年第46号颁布时间:2000-02-03

     2000年2月3日 北京市纳税指南2000年第46号 2000年2月3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以京财税(200 0)132号文件,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 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03号),主要规定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 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 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 此规定下发前各地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从以后纳税期的应交营业税款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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