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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

京地税计[2000]277号颁布时间:2000-06-28

     2000年6月28日 京地税计[2000]27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期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发现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受利益驱动,随意混淆税款入 库的预算级次,擅自设立税款“过渡户”,占压、挪用甚至截留税款,借税引税谋取 部门利益,超越规定的范围和比例提取代征手续费或自定政策、巧立名目提退税款。 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财经纪律,扰乱了财税工作秩序,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也腐蚀 了干部队伍。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 税纪律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0]103号),现针对我市实际情况,重申以下各项 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执行市局有关税款入库、退库工作的要求,以确 保各项税款及时、准确和足额入库,防止各种违法乱纪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并按照 《关于建立计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京地税计[1997]614号)文件精神要求, 建立监督检查制约机制,进行对照检查,发现违规现象,要及时纠正。   二、按照我市税款解缴工作制度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自收税款现金缴库工作, 必须坚持当日税款当日入库的原则,当日确实来不及办理的,可在次日办理;对于当 地没有国库经收处的,其税款的解缴在严格执行有关"双限"规定的基础上,必须直接 缴入附近的国库经收处,未经市局批准,不得擅自在银行及农村信用社设立“税务稽 查收入专户”及各类税款“过渡帐户”存储税款,更不得将征收的税款存入各类经费 或行政帐户。   三、严格执行金库对帐的有关规定,保证税款入库数字与银行金库数字的一致, 在工作中发现的“非本局收入”,要及时办理更正,不得纳入本局收入。   四、结合近年来各区县审计局对我系统税收工作的审计意见,各区县局要认真总 结,吸取教训,强化税收会计核算工作,对税收退库(包括代征代扣手续费的提取和 支付)工作要严格按照市局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制定提退政策和简化提退手续,不 得截留、挪用和拖欠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及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对企业自行申报 的税款、税务机关直接开票征收的税款和助征员征收的税款,不得纳入代征手续费提 取范围。   五、请各区县局、各分局根据文件要求,对此项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将检 查情况和整改情况于2000年8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2 000年6月2日 国税发[2000]10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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