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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0]274号颁布时间:2000-06-26

     2000年6月26日 京地税个[2000]27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0]8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北京市政府38 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市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为: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 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 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   二、若失业保险费收缴率作出调整,可根据市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 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5月16日 国税发[2000]8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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