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本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规定
北京市纳税指南2000年第28号颁布时间:2000-02-24
2000年2月24日 北京市纳税指南2000年第28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2000年2月24日以京财税(2000)276号文件
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报经市政府批准,对北京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进行如下调整:
1、游戏机、游戏网吧等娱乐项目营业税税率为20%;
2、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酒吧等娱乐项目营业税税率为15%;
3、音乐茶座、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射击、嬉水、水上滑梯、碰碰船、滑索、
飞降、滑道、四轮摩托越野、滚轴溜冰、跑马、狩猎、综合游乐场(园)等项目营业
税税率为10%; 4、仅供少年儿童的游乐场或项目、其他游艺项目营业税税率为5%。
上述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游乐场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经费,依照国务院
《娱乐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市和区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