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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本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规定

北京市纳税指南2000年第28号颁布时间:2000-02-24

     2000年2月24日 北京市纳税指南2000年第28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2000年2月24日以京财税(2000)276号文件 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报经市政府批准,对北京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进行如下调整:   1、游戏机、游戏网吧等娱乐项目营业税税率为20%;   2、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酒吧等娱乐项目营业税税率为15%;   3、音乐茶座、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射击、嬉水、水上滑梯、碰碰船、滑索、 飞降、滑道、四轮摩托越野、滚轴溜冰、跑马、狩猎、综合游乐场(园)等项目营业 税税率为10%; 4、仅供少年儿童的游乐场或项目、其他游艺项目营业税税率为5%。   上述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游乐场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经费,依照国务院 《娱乐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市和区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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