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规定
北京市纳税指南2000年第27号颁布时间:2000-02-29
2000年2月29日 北京市纳税指南2000年第2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2000年2月29日以京地税征[2000]94号文转发了国家税务
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
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文件规定从2000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
围内启用统一式样的《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并就如何确定海运经营人及办理购票事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了贯彻落实总局的文
件规定,确保本市海运经营者正常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事国际海运经营人的范围包括:国际海运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外商
独资船务公司及其设置的分公司。
二.在本市范围内,凡从事国际海运经营业务的,一律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
制的《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或《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文件明确规
定国际海运公司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分公司使用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船舶代理
公司使用代理专用发票。
三、申请领购发票时,经营者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交通部批准文件或证书,并
持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国家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到税务登记所在地地方
税务局办理领购专用发票事宜。
四、专用发票为四联计算机填开式发票,手写无效。
五、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批准印制的各类海运业自印发票,可以延用到2000年10
月31日,届时一律停止使用,并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