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五单位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9]59号颁布时间:1999-01-21
京地税企[1999]5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等五单位《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
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8]578
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文中第二条(三)项规定,涉及税务处理事项许由主管税务部门确认或
审批问题,除现行文件规定须报经市局确认或审批事项外,其余均由各区县局、
分局确认或审批。
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
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