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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颁布时间:1999-01-13

  根据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经北京市 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现将 1999年度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纳税义务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使用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均为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缴纳税款时须持自行车行驶证和上年完税证。   二、 应纳税额   自 行 车:年税额每辆4元   人力小三轮:年税额每辆6元   客货人力三轮:年税额每辆12元   两轮手推车:年税额每辆4元   排 子 车:年税额每辆18元   三、 纳税期限   单位和个人的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全年税额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3月1日 至3月31日。   四、 缴纳地点   1.有工作单位的纳税人在其工作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 单位申报纳税。   2.无工作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农民、个体工商户,其他人员等纳税人,到 其居住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家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申报纳税。   3.新购自行车到公安交通管理局各非机动车登记站申报纳税。   4.为了方便群众纳税,我局今年继续委托邮电局各网点和农业银行各储蓄 所代征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税款。   5.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税务所都设立征收窗口,征收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 车车船使用税。   五、完税证及纳税标志   纳税人纳税后按辆填开完税证并售发纳税标志,每枚纳税标志收取工本费0. 50元。自行车纳税标志一律安装在自行车大梁前端上面;人力小三轮车纳税标志 与车钥匙穿在一起;客货人力三轮车纳税标志安装在后车帮右方以便检查。   六、违章处理   1.纳税人未按规定位置安装纳税标志的,检查当日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处 以5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纳税,除补税交税款以外,对逾期交纳当年税款的自行 车和其它非机动车处以下罚款;对经检查未缴纳当年税款的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 车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对抗税不缴的除令其补税和处以5倍以下罚款外,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暂 扣其车辆牌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代扣代缴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代扣代缴的,税务机关现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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