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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个人机动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3-02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规定,现 将1999年度征收个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机动车的个人,为车船 使用税纳税人,均应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纳税期限:个人应税的机动车全年税额一次缴纳,于3月1日至3月31日 内办理纳税手续。   三、纳税地点:个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纳税人,在其居住所在地地方税务 机关或代征单位缴纳车船使用税。   为了方便纳税人,我局今年在西城、宣武、朝阳、海淀四个区委托农业银行 代征税款。凡1998年已在四个地方税务局缴纳了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3月1日 至3月31日可到本区中国农业银行储蓄所办理1999年度纳税手续。   新购置的车辆到所在地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   四、纳税手续:   ① 在机动车使用过程中,每年要缴纳一次车船使用税。缴纳时须持车辆行驶 证和上年完税凭证,以备交验。   ② 新购车辆的纳税人,须持有关凭证(购车发票、行驶证)、领取车辆牌照 后一个月内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新购车辆税款分月计税,不满十五日的不计税, 满十五日的按一个月计税。   五、纳税标志:机动车办理纳税手续后,按辆售发纳税标志,每枚收取工本 费0.50元。机动汽车纳税标志一律粘贴在挡风玻璃右上解:摩托车纳税标志安装 在车辆号牌的右上角,以便检查。   六、违章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北京市施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规定,纳税人未按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除补交正税以外,对逾期缴纳当年税款的机动车每辆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经 检查发现未缴纳当年税款的机动车每辆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抗税不交的,除 令其补税和处以应纳税款5倍以下罚款外,公安交通、农机部门密切配合可暂扣 其车辆牌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按规定位置粘贴、安装纳税标志的机动车每辆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七、车辆年税额表:(略)   八、 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机动车纳税的地点及联系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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