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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资厅法规[2005]86号颁布时间:2005-04-27

     2005年4月27日 国资厅法规[2005]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 (经委),各中央企业:   2005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15-16日举行。现就做 好此次考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考试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 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近期国务院领导同志又对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增强依法经营的能力和水平作 出重要批示,对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各项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省级国资委、 有关省级经贸委(经委)和各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 高度重视今年的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这项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将做好此次考试工作与“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利用 各种媒体和其他有效形式,宣传普及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的意义和有关规定。有关考试考务和考试教材的信息应当在当地或本企业主要新闻媒 体上予以公布。   二、做好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调工作。各省级国资委、有关省级经贸委(经委) 应主动与本省(区、市)人事部门联系,配合人事考试部门做好各项考务工作,本着 方便考生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尽量为考生留出充足的报名时间。各地国资 委、经贸委(经委)之间也要积极协商,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考试报名的组织工作; 要保证通畅的联系渠道,有关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和相关工作的情况、问题和 建议,应按照分工,及时向国务院国资委和人事部反映。   三、组织好考前培训工作。为方便广大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参加考试,各地可 自行组织应试人员进行考前培训。各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师资,制定培训计划,确定 培训机构,统筹安排好考前培训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教育培训等工作。培训工作可由 国务院国资委授权的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各省级国资委、有关省级经 贸委(经委)或各中央企业单独组织,也可联合组织,或委托有关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等中介组织进行。培训工作坚持自愿原则,不强制培训,不得乱收费。   四、做好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用书的征订发行工作。为适应新形势,在总结以 往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经验的基础上,今年的考试用书进行了重新编写。 考试用书的出版发行仍由经济科学出版社负责,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法制机构、 各省(区、市)人事厅(局)人事考试中心和各有关单位可以直接与经济科学出版社 联系,发行工作按照集体优先的原则进行。   有关考务工作请登录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查 询。 附件:“2005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征订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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