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9日 国资发规划[2004]324号
各中央企业:
为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规范中央企业投资活动,引导社
会投资,做强做大中央企业主业,培育和发展大公司大企业集团,提高中央企业的控
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实现国有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我委对中央企业主业进行了确认,并
将陆续予以公布。中央企业主业名称原则上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02)标准核定。第一批公布的中央企业主业主要涉及国
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经确认的中央企业主业将作为我委对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企业重大投资实施有效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
依据。现将第一批确认的中央企业主业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中央企业战略管理。企业应紧紧围绕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抓住新世纪前二十年大有作为的战略机遇期,制订发展战略和规划,并根据企业外部
环境和内部情况的变化和发展进行动态调整,明确企业主业发展方向,提高主业的市
场占有率,增强核心竞争力。
二、坚持突出主业。中央企业应紧紧围绕做强做大主业,加大科研开发和技术改
造力度,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对外合资合作和并购活动等应遵
循突出主业的原则;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活动,避免盲目扩张,减少投资风险。今后,
国资委将对中央企业规划中符合主业发展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对非规划内、非主
业的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企业应制订和完善相应的主业、非主业投资管理办法。
三、积极推进调整重组。中央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
机制,深化改革,加大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力度,鼓励通过联合、兼并、收购或股
权互换等形式,将分散在各企业的非主业资产按突出主业的原则进行调整重组,优化
资源配置。
四、中央企业主业确定后应相对固定,今后将根据有关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必要时予以重新确认。
附件:
中央企业主业(第一批)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