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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

国税函[2008]546号颁布时间:2008-06-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各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的适知》(国税函[2007]69号)的要求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备案单证情况进行了检查.此次检查,各地高度重视,组织有力,克服了时问紧、任务重的困难,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检查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基本情况
  据统计,2006年全国共有14.09万户出口企业(其中外贸企业3.58万户,生产企业10.51万户)申报了出口货物退(免)税共4609. 77亿元(其中外贸企业144l.75亿元,生产企业3168.02亿元)。此次检查,各地共抽查出口企业4.97万户(其中外贸企业1.69万户,生产企业3.28万户),抽查企业申报退(免)税额为2123.39亿元(其中外贸企业703.49亿元,生产企业1419.9亿元)。抽查企业面达到35.3%(其中外贸企业抽查面达到47.1%,生产企业抽查面达到31.2%),抽查企业申报退(免)税额占全部申报退(免)税额比例达到46.1%,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分别达到了48.8%和44.8%。西藏、云南、江西、四川、广西、内蒙古、甘肃、宁夏7个地区抽查企业户数以及抽查申报退(免)税额均超过了60%。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企业提供的备案单证不够齐全,有漏备的情况。
  (二)部分企业存在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备案单证。个别企业将四种单证分别装订成册,未按当月申报顺序或出口货物明细表对应装订;个别企业未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也未按要求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备案。
  (三)一些企业备案的单证不符合要求。有的企业存在无购货合同或合同签订时间晚于货物出口时间问题;有的企业备案的部分单证为复印件,但未按规定由经办人“声明与原件相符”,未加盖公章。
  (四)部分企业无法提供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文件规定一致的备案单证,而是按照规定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没有按照规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
  据统计,各地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备案单证有关规定的企业共计4710户(其中:外贸企业1870户,生产企业2840户),占全部被抽查企业的9.5%(其中,外贸企业占抽查企业的11.1%,生产企业占8.7%)。各地对不符合备案单证有关规定的企业共罚款115万元,其中因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罚款为108万元,因出口企业不能提供备案单证或者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罚款为7万元,应追回已退税款1428万元,不予办理退税815万元,视同内销货物征税1161万元。
  三、备案单证检查工作的特点
  (一)领导重视,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此次备案单证检查,各地普遍高度重视,认真落实。陕西、四川、福建等地区成立了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辽宁、河南省国税局还将检查列入了2007年重点任务之中。一些地区还强调了进出口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检查工作,如青岛市国税局成立以分管局领导为组长,进出口处、征管处、流转税、稽查局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河北、广东等地区要求稽查局参与检查工作。
  (二)精心准备,细化检查方案。各地在检查前普遍都根据税务总局要求,制定了详细的检查方案,细化了检查任务,统一了检查范围、标准以及方法。山西等地还在检查前对检查人员进行了相关政策的学习培训。重庆将收集的各类样本进行分析,筛选,归集成册,组织检查人员集中学习,并邀请单证备案工作较好的出口企业介绍经验。
  (三)突出重点,科学选取抽查企业。安徽、北京、陕西、厦门等地结合出口退税预警和评估,选择以农副产品或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加工的工业品比重较大、出口额变动大、出口价格变动大以及曾发生涉嫌骗税问题的出口企业进行重点抽查。
  四、备案单证检查取得的成效
  (一)提高了对备案单证管理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各地普遍反映,检查前,一部分出口企业甚至一些基层税务人员对备案单证管理制度不够重视。通过检查,税企双方认识到出口货物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制度对出口企业规范自身出口经营行为,对税务部门堵塞税收漏洞,加强退税薄弱环节管理,具有积极作用。
  (二)促进了备案单证管理制度的规范化
  通过备案单证检查,各地虽未发现涉嫌骗税案件,但都纠正了出口企业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制度中的不规范做法,并对一些出口企业进行了处罚,使出口企业收集有关备案单证的自觉性大大加强,使备案单证管理制度逐步走向了规范化。
  (三)促进了基层税务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
  长期以来出口退税以审核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主,基层税务人员对这些单证的审核比较熟悉,但对出口企业实际出口业务流程了解不够。很多地区反映,此次检查促进了基层税务人员主动学习外贸业务流程,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提高业务素质、锻炼退税人员队伍的作用。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各地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处理,对应追回的已退税款以及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税款要及时计征入库。
  (二)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的有关要求做好单证备案的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以及出口企业的培训工作,全面落实备案单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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