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税收 > 正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8]28号颁布时间:2008-08-29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产品出口关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9月1日起将氮肥及合成氨的特别出口关税上调至150%,并实施至2008年12月31日;
  二、从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除上述两种产品外的其他化肥及化肥原料继续征收100%特别出口关税。
  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doc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