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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56号2005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有关问题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56号颁布时间:2005-08-24

     2005年8月24日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56号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和《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就 2005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持有2005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预计在2005年12月31日 前不能使用完所持年度配额,请于2005年9月15日前将未使用完的关税配额退 还商务部重要工业品进口授权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中央企业直接退回商 务部;未按期退还且在年底前未充分使用的,商务部将在分配2006年化肥进口关 税配额时按比例扣减其关税配额数量。    二、授权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通知有关配额使用者,并于2005年9月 15日前将退还的关税配额统一转报我部。    三、我部将于2005年9月1日至9月15日受理重新分配关税配额的申请, 并于9月30日前将退回的关税配额按世贸组织规定的程序重新分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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