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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0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0号颁布时间:2005-08-01

     2005年8月1日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宏观调 控和有关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决定将氧化铝(含铝矿砂)、铁合金矿列入加工贸易禁 止类商品目录(见附件)。    本公告自2005年8月22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 案的上述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现行规定在批准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到期后不予 延期,未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的,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手册核销手续。    本公告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特此公告  附件: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 2818200000 氧化铝 2606000000 铝矿砂及其精矿 2602000000 锰矿砂及其精矿 2604000000 镍矿砂及其精矿 2610000000 铬矿砂及其精矿 2611000000 钨矿砂及其精矿 2613100000 已焙烧钼矿砂及其精矿 2613900000 其他钼矿砂及其精矿 2614000000 钛矿砂及其精矿 2505100000 硅砂及石英砂 2615909090 钒矿砂;钒精矿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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