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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组团工作的通知

商改字[2005]36号颁布时间:2005-07-12

     2005年7月12日 商改字[200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举办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的通知》(商改字[2005] 21号)下发以来,国内外相关企业、机构和新闻媒体给予了高度关注,餐博会得到 了全社会和餐饮行业的积极响应。为切实做好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的组织工作, 现将组团工作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餐博会举办时间和场址   由于展览地点的变更和相关配套设施的要求,本届餐博会举办时间比原计划提前 一天,调整为2005年10月20-22日,20日上午举行开幕式,展览会和论 坛地点确定在成都国际会议展览中心(四川省成都市沙湾路258号)。   二、有关组团工作要求   (一)以省市为单位组团参会。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工作,做好本地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餐饮业 相关行业协会、教育研究培训机构和餐饮企业等单位参加餐博会的组团工作,并结合 本地实际情况推荐、组织10-30家重点餐饮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行政总厨(厨师 长)、采购经理等参加餐博会的学习、交流活动。要明确本省市参加2005中国餐 饮业博览会的代表团团长和联络员人选,并于2005年7月底以前将报名回执表 (见附表)报我部商业改革司。   (二)组织参加中国餐饮业发展成就展。   中国餐饮业发展成就展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组织布展,主要 通过文字、图表、图片、模型、多媒体等形式,多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地展示我国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餐饮业发展成就和精神风貌,不搞纯技术性的菜点与宴会摆台展示。 参展具体办法请参见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实施方案之一:《中国餐饮业发展成 就展实施方案》。   (三)协助有关项目承办单位做好组织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协助做好本届餐博会项目承办单位中国贸促会北京分会、中 国饭店协会具体承办的餐饮业采购洽谈会、教育培训展和技能大赛活动的组织工作。 有条件的,可进行针对供货商的招商招展和技能大赛等的组织工作,具体办法请参见 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有关实施方案。   (四)收集餐饮企业需求信息。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把餐饮企业的参会需求、用人需求以及适合集中批量采购、 用品机械采购等信息收集整理后,报项目承办单位中国贸促会北京分会汇总,组委会 办公室将根据参会企业的需求情况和采购信息在展览会上有针对性地安排信息发布和 采购洽谈。   三、其它   (一)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市参展参会代表的组织报名工作。   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参展参会单位需按照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组织委 员会办公室另文下发的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相应的参会 参展准备工作和报名工作,具体事务可分别与各项目承办单位联系落实。   (二)餐博会组委会将颁发“最佳组织奖”和“最佳展台奖”。   五、联系方式   (一)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餐博会组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邓廷富  赵涛   电话:010-85226545,85226546   传真:010-65135992   (二)各项目承办单位   1、成就展区、采购洽谈展区   项目承办单位:中国贸促会北京市分会   联系人:孙明辉  王菁川   电话:010-84121433,84120989   传真:010-84121433   2、教育培训展区、技能大赛活动   项目承办单位:中国饭店协会   联系人:张乐然  金勇  张宪红   电话:010-68391410,68391479   传真:010-68391479   3、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会务接待组   项目承办单位:成都市贸易与粮食局   联系人:李 进  李传宝   电话:028-87640551/87792554/87645779   传真:028-87649997   (三)中国餐饮业博览会网站 http://www.catering.org.cn 表一、各省市重点餐饮企业参加餐博会名额分配表  省市名称   企业数  省市名称   企业数 省市名称    企业数 北京市    30   山东省    30  青海省     10 天津市    20   河南省    20  宁夏自治区   10 河北省    20   湖北省    20  新疆自治区   10 山西省    20   湖南省    20  新疆建设兵团   5 内蒙古自治区 10   广东省    30  大连市     10 辽宁省    20   广西自治区  10  深圳市     10 吉林省    20   海南省    10  厦门市     10 黑龙江省   20   重庆市    30  青岛市     10 上海市    30   四川省    30  宁波市     10 江苏省    30   贵州省    10  香港特别行政区 10 浙江省    30   云南省    10  澳门特别行政区 10 安徽省    10   西藏自治区   5  台湾省      5 福建省    20   陕西省    20 江西省    10   甘肃省    10   表二、各省市代表团团长、联络员报名回执表          姓名   单位及职务     电 话   传 真                      手 机   E-mail 团长 联络员   请将此回执于2005年7月底前传真至商务部商业改革司 传真:010-65135992 表三、餐饮企业需求信息填报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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