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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外贸司关于OPA产品免领出口自动许可证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8号颁布时间:2005-06-19

     2005年6月19日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8号   自2005年6月20日起,对从香港运往内地实施外发加工的列入《纺织品出 口自动许可目录》的纺织品,出口返回香港时,对已获得《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 明》的,不需向商务部门申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海关凭香港工业贸易署签发的 《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附件: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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