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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二)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96号颁布时间:2005-01-01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 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美国公司   美国康宁公司(Corning Incorporated)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后的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核查了美国康宁公司(以下简称康宁公司)的 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 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所销售的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进行了调查,根据公司报告的型号 划分情况,确定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的型号,并以之为基础确定正常价 值和出口价格。经过进一步审查,与出口型号相一致的国内销售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 产品的数量占该型号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 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康宁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进一步的审查和实地核查。经核查, 调查机关认为康宁公司提供的有关成本的数据可以接受,并依据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 对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部分国内 销售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但低于成本销售数量比例没有超过20%,调查机关决定采用 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康宁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核查。调查期内该公司向中国的出口全部 通过其位于香港的关联贸易公司-康宁中国有限公司进行。康宁中国有限公司将一部 分被调查产品转售给中国境内非关联客户, 另一部分被调查产品转售给康宁公司位 于中国境内的关联客户用于光纤产品的深加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在终裁时,调查机关依据康宁中国有限公司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 格的基础;康宁中国有限公司转售给位于中国境内的关联客户用于光纤产品深加工的 部分,调查机关采用调查期内康宁中国有限公司与非关联购买商之间交易的加权平均 出口价格替代关联交易出口价格,在替代后的价格基础上确定康宁公司对中国境内关 联公司出口销售的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康宁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进一步审查和实地核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价格折扣。在初裁前的调查中,康宁公司主张在调查期内给予了一美国国内 购买客户价格折扣,要求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从国内销售价格中予以扣除,即以扣除折 扣后的价格作为这些交易的实际价格,而不应该以合同标明的价格作为交易价格,康 宁公司为此提供了这些交易的合同以及合同项下的客户支付记录等证据。调查机关在 审查康宁公司提供的证据资料时发现,合同中并未记录该项价格折扣,调查机关也无 法核实实际收款金额,况且康宁公司在相关时期内仅给一家客户而非所有客户折扣的 作法难以令人信服。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时拒绝了该项调整主张。在初裁后的评论 和实地核查中,康宁公司进一步补充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重点审查了公司补 充提供的发生该项价格折扣的原始资料,包括支付该项折扣的通知文件、收款单据、 销售总帐、销售明细帐等,并与银行对帐单核对了具体销售金额。通过审查上述证据 材料,调查机关认定康宁公司给予其国内客户的价格折扣属于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折 扣,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直接相关,且在调查期内发生了实际金额。因此决定在终裁 中接受对该项目的调整主张。   关于售后服务费用,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没有接受康宁公司关于该项目的调整 主张。在初裁后的评论中,康宁公司对该调整项目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说明,并在实地 核查中重新报告了售后服务费用,该费用主要包括,向售后服务部门的工程师支付的 工资和津贴;售后服务部门的费用开支,包括差旅费、电话费、会议开支、折旧、电 脑开支、培训费等。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通过询问公司销售人员并审查公司的会 计记录,认为康宁公司虽然能够证明所报告的上述费用实际发生,但上述费用的发生 与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没有直接关系,因此调查机关在终裁时对此项调整主张不予 接受。   关于其他调整项目,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没有接受康宁公司关于该项目的调整主张。 康宁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意见中,主张该项目的发生与被调查产品有直接关系,应当 在计算倾销幅度时予以接受;并在实地核查中重新报告了该调整项目的分摊方法和分 摊金额。经核查,调查机关认为康宁公司主张的其他调整项目,包括网络维护、市场 调查、和法律及其他咨询服务,和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没有直接的关联性,同时, 康宁公司也不能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证明该项目调整的合理性。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 终裁时对该项调整主张不予支持。   经审查和进一步核实,对该公司主张的国内销售以下的调整项目:回扣、退款和 赔偿、贸易环节调整、包装费用、信用费用、利息收入、广告费用调整项目,调查机 关认定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决 定采用公司报告的数据确定上述调整项目的金额。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售后服务费用,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没有接受康宁公司关于该项目的调整 主张。在初裁后的评论中,康宁公司对该调整项目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说明,并在实地 核查时重新报告了售后服务费用,该费用主要包括,向售后服务部门的工程师支付的 工资和津贴;售后服务部门的差旅费用开支。调查机关通过实地核查认为康宁公司虽 然能够证明所报告的上述费用实际发生,但上述费用的发生与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中国 销售没有直接关系,因此调查机关在终裁时对此项调整主张不予接受。   关于其他调整项目,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没有接受康宁公司关于该项目的调整主张。 康宁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意见中,主张该项目的发生与被调查产品有直接关系应当在 计算倾销幅度时予以接受;并在实地核查中重新报告了该调整项目的分摊方法和分摊 金额。经核查,调查机关认为康宁公司主张的其他调整项目,包括市场开拓费用、差 旅费用和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中国销售没有直接的关联性,同时,康宁公司也不能提供 进一步的证据证明该项目调整的合理性。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时对该项调整主 张不予支持。   对该公司主张的出口销售部分以下调整项目:回扣、退款和赔偿、内陆运费、售 前仓储费用、内陆保险费、国际运输费、国际运输保险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广 告费用,调查机关在初裁后进行了进一步审查,认定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 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数据确定上述调整 项目的金额。   对于计算倾销幅度所需的CIF价格,因康宁公司出口中国交易均以CIF价格进行, 调查机关将采纳其出口中国交易的发票价格计算加权平均CIF价格。   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 (OFS Fitel, LLC)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通知该公司将赴美国进行实地核查,但在规定的时限里, 未得到该公司是否同意接受实地核查的答复,根据《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 第九、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未能够赴该公司进行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根据公司报送 的材料对该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以及调整项目重新继续了调查。   1、正常价值   初裁后,调查机关继续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美国国内销售情况。   调查期内,在美国国内市场的贸易过程中,该公司通过国内非关联公司销售或直 接销售给最终用户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调查机关对两种交易的数量和价格进行了 审查和比较。   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 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但是,调查机关在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时审查 发现,公司未按照调查机关的要求递交有关成本数据,包括未按照要求递交表6-3、 6-4、6-5、6-6、6-7、6-8等。调查机关多次向该公司的代理人发放补充问卷, 要求其补充成本数据和回答成本有关问题,但代理人在回复中称:由于各种原因, OFS公司暂时无法提供其他成本信息,OFS公司希望在实地核查期间提供调查机关所需 的成本信息。因此,调查机关无法对该公司的成本数据进行正常的核实。在了解其他 公司成本数据的基础上,并结合该公司报送的成本数据,调查机关重新计算了在调查 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的成本费用。   根据重新计算后的国内销售成本,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交易是 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99%的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根据《反 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依据重新计算的该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 费用、利润来构建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初裁后,调查机关继续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对出口中国销售情况进行了审查。   该公司直接向中国的非关联商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 的规定,调查机关采用其对非关联商的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初裁后,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重新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正常价值的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对于公司主张的国内运输费用、信用费用等项目,调查机关经调查后认为已经提 供了相对充分的表面证据,对其调整主张及方法予以接受。   (2)关于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出口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对于公司提出的内陆运费、国际运费、信用费用、包装费用等项目,调查机关经 调查后,对其调整主张及方法予以接受。   其他美国公司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美国公司,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裁 定。   韩国公司   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 (OPTOMAGIC CO., LTD)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 韩国国内销售情况。   调查期内,在韩国国内市场的贸易过程中,该公司向国内的非关联最终用户、关 联最终用户和关联贸易商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调查机关对三种交易的数量和 价格进行了审查。无论从销售环境、价格差异、数量等方面进行比较,调查机关经核 查后认为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均可以作为正常价值进一步调查的基础。   在初裁后的调查中,调查机关对国内销售数量进行核查后认为,调查期内该公司 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包括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占同期其向中国 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对于“副产品”、 “其他产品替代额”和“至其他产品替代额”等项目和金额的处理,调查机关认为符 合当地公认会计原则。国内同类产品的低于成本销售未达到20%的数量。   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其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交易和价格进行了进一步调查。该公司出口中国的部分 交易是直接进行的,部分交易是通过该公司的关联贸易商??大韩电线进行的。大韩电 线根据调查机关的要求,单独递交了有关贸易商部分的答卷,调查机关在初裁后对大 韩电线进行进一步的调查。该公司通过大韩电线向中国出口的情况下,调查机关采用 大韩电线对非关联贸易商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该公司直接对中国 出口的情况下,采用其直接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初裁后,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重新调查。   (1)关于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和大韩电线报告的正常价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公司主张了 两项正常价值调整项目-内陆运费和信用费用。初裁后,调查机关对这两个项目进行 继续调查,并要求按照日期的格式重新报送了信用期间。调查机关接受公司主张的内 陆运费、信用费用调整。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和大韩电线出口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对于在初裁中接受的国际运费、国际保险费、内陆运费、货币兑换、报关代理费 等,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后,认为是实际发生的,并且与出口销售有直接关联,因此 予以接受。   对于在初裁中,由于证据不充分未接受的出口退税部分,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 审查了出口退税的原始单据、账务,并进行了相关测算后,认为这些出口退税是实际 发生的,并且与出口销售相关联,因此在终裁中接受公司提出的出口退税主张。   对于株式会社OPTOMAGIC主张的信用费用调整部分,在初裁中,调查机关认为企业 在经营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和计算出的短期借贷利率无论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应保持 一致,因此,在初裁中根据该公司在国内销售中调整信用费用的借款利率对出口销售 中的信用费用进行了重新计算。初裁后经过继续调查,调查机关维持初裁的裁定,即 根据国内销售的信用费用来确定出口销售时发生的信用费用。   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LG Cable Ltd)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后的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发现LG电线株式会社(以下简称LG电线)在被 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中,有11笔国内销售交易并未实际收到货款,LG电线与这11笔交 易的国内销售客户采用货款抵消方式,将彼此在被调查产品交易与其他产品交易中发 生的应付货款进行抵消。由于上述11笔交易采用货款冲抵的交易方式,使得调查机关 难以确定公司报告的被调查产品的发票金额是否是真实的交易价格,而且调查机关通 过比较平均单价,发现这11笔交易的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其他国内交易的销售价格。调 查机关认为这11笔交易不能代表公平的市场价格,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作 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将会影响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决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予以 排除。   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了LG电线剩余的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 公司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 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LG电线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进一步的审查和实地核查。   关于被调查产品的财务费用,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产品所承担的应当是与生产经 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和收入,股利收益、衍生商品交易利益、衍生商品评估利益、有价 证券处分损失、衍生商品交易损失、衍生商品评估损失和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对被调查产品财务费用的认定,将上述项 目从财务费用中剔除。   根据重新核算后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成本,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 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部分国内销售低于 调查期平均成本,但低于成本销售数量比例没有超过20%,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全部国内 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LG电线对中国的出口销售有一部分通过其国内关联贸易公司LG商社进行,调查机 关在实地核查中对LG电线的出口交易和价格进行了审查,决定在终裁时维持初裁,采 用LG商社与独立客户之间的转售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LG电线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进一步审查和实地核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内陆运输费用,LG电线在初裁后的实地核查中补充提供了内陆运输费用相关 证据材料。调查机关通过审查认为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内陆运输费用实际 发生,因此决定在终裁中对该项目进行调整。   经审查和进一步核实,对该公司主张的国内销售以下的调整项目:包装费用、信 用费用,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 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数据确定上述调整项目的金额。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出口销售折扣,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发现LG电线在通过LG商社出口中国销 售过程中给予中国客户销售折扣,而LG电线在答卷中没有报告该回扣项目。在进一步 审查该项目时,由于公司没能提供进一步的出口销售折扣资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根 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出口销售中的销售折扣项目进行调整。   关于出口退税调整项目,LG电线在实地核查中补充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 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补充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LG电线的出口退税与被调 查产品的生产及对中国出口有直接关系,且退税金额为实际发生退税数额,因此决定 接受对该项目的调整主张。   关于信用费用、出口报关费,由于LG电线在实地核查中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所确定的计算方法和结果。   对该公司主张的出口销售部分以下调整项目:内陆运费、国际运输费、国际运输 保险费、包装费用、佣金、其他调整项目,调查机关在初裁后进行了进一步审查,认 定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 采用公司报告的数据确定上述调整项目的金额。   其他韩国公司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韩国公司,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裁 定。   日本公司   日本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日本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日本株式会社藤仓曾 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但在后来的调查程序中,上述公司并没有提交答卷,根据《反 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 息做出有关上述公司的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裁定。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日本公司,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裁 定。   (二)比较及价格调整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 在考虑了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各种因素后,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 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 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 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对于生产不同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公司,调查机 关对不同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分别进行比较,得 出各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调查机关将各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加权平均 得到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最终裁定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美国公司   1、美国康宁公司(Corning Incorporated)         1.51%   2、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OFS Fitel, LLC)     46.35%   3、其他美国公司                    46%   韩国公司   1、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LG Cable Ltd)         7.01%   2、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 (OPTOMAGIC CO., LTD) 13.72%   3、其他韩国公司                  46%   日本公司   所有日本公司                     46%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1、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调查机关在考察了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   第一,来自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数 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   第二,根据来自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 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如前所述,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化学 特性、原材料构成、生产设备和工艺、产品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被调查产品与中国 国内同类产品之间销售渠道、销售价格变化趋势基本相同,在中国国内市场上基本同 时出现,产品质量相当,符合客户要求,具有可替代性。   通过调查和以上分析,调查机关认为,可以对来自上述国家的进口G652单模光纤 给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2、关于来自美国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是否符合累积评估条件的问题   美国和日本应诉公司提出:调查期间内,来自美国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 量和市场份额变动情况以及产品的价格均与来自其他国家的被调查产品以及中国国内 同类产品的趋势不同,其竞争条件与来自其他国家的被调查产品以及中国国内同类产 品的竞争条件不同,因此不应对其进行累积评估。   调查机关经过调查认为:   来自美国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和来自其他国家的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与中国国内 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化学性能、原材料构成、生产设备和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 销售价格变化趋势等方面的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在中国国内市场上基本同时出现,产 品质量相当,具有可替代性。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对来自美国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和来自其他国家的被调查 产品给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二)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市场份额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   根据调查,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1-3月,被调查国家向中国出口的被 调查产品数量分别为3015604芯公里、7136822芯公里、6117113 芯公里和1952961芯公 里。2001年和2003年1-3月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136.66%、159.10%,2002年比上年减少 14.29%;2000年至2002年年平均增长率为42.42%.2001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比上年有 大幅增长,增长幅度高于年平均增长率94.24个百分点;2002年,虽然被调查产品进口 数量有所减少,但仍维持在较高水平;2003年1-3月比上年同期有大幅增长。调查期内, 被调查产品进口量总体呈明显上升趋势。   2、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先增后减,调查期后期略有减少,但所占市场 份额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   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1-3月被调查国家向中国国内出口的被调查产品 数量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57.14%、66.95%、50.80%和46.82%.从趋势上看,2001 年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比上年增加了近10个百分点,2002年和2003年1-3月 有所减少,但一直高达46%以上。   (三)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及其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1、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在调查期后期呈明显下降趋势。   根据调查,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1-3月被调查国家向中国出口的被调 查产品加权平均价格分别为28.88美元/芯公里、37.89美元/芯公里、15.83美元/芯公 里和13.63美元/芯公里。2001年比上年增长31.19%;2002年和2003年1-3月出现大幅下 降,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58.23%、36.52%.2002年下降明显,2003年1-3月降至调查期 内最低点。   2、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下降导致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下降。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呈上升趋势,2000年至2002年年平均增长率为 42.42%,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均在46%以上,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由于被调查产品进 口数量呈上升趋势并且所占市场份额较高,对市场价格起主导作用,被调查产品进口 价格的变化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变化产生的影响较大。2002年和2003年1-3月,被 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出现大幅下降,导致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被迫大幅下降。   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1-3月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分别 为313.48元/芯公里、324.87元/芯公里、128.51元/芯公里和105.33元/芯公里。2001 年比上年增长3.63%;2002年和2003年1-3月出现大幅下降,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 60.44%、44.63%.2002年下降明显,2003年1-3月降至调查期内最低点,国内同类产品 价格下降趋势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下降趋势完全相同。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下降, 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大幅度压制和抑制作用。   (四)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八条及《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四、五、六、 七、八条等规定,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影响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 调查,调查显示:   1、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处于成长期,但生产能力和产量的增长并未给国内产 业带来相应的规模效应和利润增长。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处于成长期。2001年、2002年和2003年1-3月国内需求量 分别比上年增长102.01%、12.96%和183.60%,2000年至2002年年平均增长率为51.06%。 为适应不断扩大的中国国内市场需要,国内产业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扩大同类产品 的生产能力,并陆续投产和相继达产。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逐年 增长,同类产品的产量亦有较大幅度的增长,2001年、2002年和2003年1-3月产量分别 比上年同期增长68.36%、24.34%和81.41%.   但是,在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提高并能够满足国内需求的情况下, 被调查国家大幅降低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价格,导致2002年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 产量的增长幅度明显比2001年有所下降;而且,在被调查产品持续低价进口的冲击下,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利润水平不断恶化且 出现严重亏损。   2、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正常销售受到极大抑制,库存先增后降。   2000年至2001年,随着国内同类产品市场需求的不断增长及国内产业产能、产量 的增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数量也相应有所增长,2001年比上年增长23.13%.但是, 由于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比上年增长136.66%,比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当期销售数量的增 长幅度高出113.53个百分点,使得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数量增长幅度明显低 于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和国内需求量的增长幅度,国内产业的正常销售受到极 大抑制。受销售数量的影响,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期末库存比上年上升了 682.41%.   2002年和2003年1-3月,被调查国家大幅降低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价格。国内产 业为了维持一定的市场份额和公司的运转,只能在大幅降低销售价格的基础上进行同 类产品的销售,维持公司的生产经营。这也使得2002年和2003年1-3月国内产业同类产 品的销售数量比上年同期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增幅分别为31.46%和207.34%;期末库存 也相应比上年同期下降6.60%、30.78%,但这是在上年同期期末库存大幅增加的基础上 出现的下降,并且数量仍较大。但由于被调查产品低价进口的冲击, 2002年和2003年 1-3月同类产品销售量的增长并未给国内产业带来相应的利润增长。国内产业在被调查 产品低价进口冲击下,被迫大幅降低销售价格,同类产品的正常销售受到严重的影响。   3、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有所增长,但一直处于较低水平。   2001年,由于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大幅增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受到抑制,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比2000年下降12.11个百分点,而同期被调查进口产品所 占中国市场的份额比2000年上升了近10个百分点。   2002年和2003年1-3月,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大幅度降低,迫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 的销售价格不断下滑,利润水平恶化。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持国内市场份额和企业 的运转,国内产业被迫在大幅降低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销售。虽然2002年 和2003年1-3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所占市场份额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9.59和3.25个百分 点,但仅维持在35%左右的较低水平。   4、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增长受到抑制。   2001年,由于国内市场需求的大幅增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比上年增 长40.98%.但是,由于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数量的增长幅度明显低于同期产 量和国内需求量的增长幅度,分别低45.23个百分点和78.88个百分点;而平均销售价 格增幅不大,因此,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未能获得应有的增长。   2002年和2003年1-3月,由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大幅度下降,国内产业被迫降低 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在2002年销售数量比上年增长31.46%的情况下,销售收入却比上 年下降48.15%;2003年1-3月销售数量比上年同期增长207.34%,销售收入却仅比上年 同期增长64.77%,增长幅度明显低于销售数量的增长幅度,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 入的增长受到严重抑制。   5、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急剧下降,亏损严重。   2001年,国内同类产品市场需求大幅增长,但是由于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 加,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增长均受到严重抑制,销售收入未能获得 应有的增长,进而导致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未能获得应有的增长。   2002年和2003年1-3月,受被调查产品低价进口的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加权 平均销售价格被迫出现大幅下滑。受此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从2002年开 始由增长变为下降,比上年同期下降150.48%,造成严重亏损;2003年1-3月亏损继续 加剧,比上年同期下降61.7%.同时,有关数据表明,2002年和2003年1-3月国内产业的 单位销售成本和期间费用有大幅的下降,因此,国内产业税前利润的下降及企业的亏 损,不是成本和期间费用等因素造成的,销售价格的大幅下滑是造成税前利润下降的 直接原因。   6、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呈下降趋势。   2001年,国内同类产品市场需求大幅增长,但是由于销售收入未能获得应有的增 长,税前利润增长受到了一定的抑制,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仅比上年上 升1.45个百分点;2002年和2003年1-3月,受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大幅下降的影响,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情况呈现进一步恶化趋势,税前利润急剧下滑,由盈利变为亏 损。受此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也呈大幅下降趋势,并均为负值,分别 比上年同期下降21.01个百分点和0.54个百分点。   7、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现金净流量急剧减少。   2001年,被调查产品以比中国国内需求量和销售量增长幅度更高的增速大量进入 中国市场。被调查产品进口量的大幅增加,极大压制了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导致企 业资金回笼变缓,库存积压难以变现,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现金净流量大大减少,比 2000年下降76.12%.   2002年和2003年1-3月,由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持续大幅下滑,国内产业同类产 品被迫降价销售,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急剧下降或受到严重抑制,利润 大幅下滑并出现严重亏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现金净流量比上年同期分别下降 401.10%和92.22%.   8、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总体呈下降趋势,开工严重不足。   2001年,国内产业的开工率比上年有所增长,但仅上升了0.91个百分点,国内产 业生产能力未得到充分利用。   2002年和2003年1-3月,由于被调查产品价格大幅下降。为避免遭受低价进口产品 冲击带来的更大损失,国内产业被迫下调当期同类产品的开工率,部分已经竣工达产 项目被迫搁置。2002年和2003年1-3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处于较低水平,分别 为47.12%、52.53%.开工严重不足。   9、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增长大幅回落。   调查期内,随着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生产能力的增长,国内产业就业人数相应有所 上升,2001年、2002年和2003年1-3月分别比上年同期上升61.24%、19.63%和5.21%.但 是由于国内产业的经营状况的恶化,2002年和2003年1-3月,国内产业就业人数的增幅 呈现快速回落,2002年和2003年1-3月增幅分别比2001年回落41.61和56.03个百分点。   10、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逐步提高。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通过不断的技术改造和加强经营管理水平,劳动生产率 逐步得到提高。2001年、2002年和2003年1-3月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分别 比上年同期提高4.42%、3.94%和72.43%.   11、中国国内产业工资总额增速回落,人均工资不断下降且处于较低水平。   2001年和2002年,国内产业的工资总额分别比上年增长85.63%和6.51%.2002年, 工资总额增速呈现快速回落趋势,比2001年回落79.12个百分点。2003年1-3月,随着 国内产业经营状况的不断恶化,国内产业的工资总额比上年同期下降10.83%.   2001年,在国内需求量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的人均工资却仅比上年上升 15.13%;2002年和2003年1-3月,国内产业人均工资不断下降,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 10.96%和15.24%,处于较低水平。   12、国内产业的筹措资金和投资能力下降。   由于中国国内产业各项财务指标的恶化,部分已经竣工达产项目无法投产,企业 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及运营能力不断下降,导致企业信用等级降低,筹措资金困难; 并致使国内产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扩大生产能力的计划无法实施,投资能力下降。   13、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   如前所述,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价格变化对国内价格产生了较大影响。经调查, 国内需求量变化未给国内价格带来负面影响,国内同类产品成本变化对国内价格的影 响不大。由此可见,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价格是影响国内价格的主要因素。   14、有关国家对中国出口倾销幅度较大   最终裁定认定,有关国家对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倾销幅度较大,足以对国内产 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五)被调查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及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 影响   调查机关根据收回的美国、日本和韩国7份国外生产者调查答卷数据了解到,7户 国外生产者2001年总生产能力为7652万芯公里,总产量为4799.92万芯公里,期末库存 量为369.03万芯公里,总出口量为2011万芯公里,其中向中国国内出口量为714万芯公 里,占其总出口量的35%以上。仅从7户国外(地区)生产者的数据看,被调查国家具 有巨大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对中国的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较大, 其出口对 中国国内市场的依存程度较高。2001年被调查国家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数量急剧 增加;2002年和2003年1-3月在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维持在较高水平的同时,被调查国 家持续大幅降低出口价格。目前,由于被调查国家光纤需求依然处于低迷状态,大量 过剩的光纤生产能力仍无法消化,而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需求整体呈快速增长的 趋势,因此被调查国家为了进一步消化过剩产能,存在进一步向中国国内市场低价出 口的可能性。   (六)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实质损害有进一步加深的可能   上述证据表明,在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处于成长期,市场需求总体呈快速增长 趋势。受中国国内市场需求的拉动,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生产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增 长,但产量、销售量增长不足,未给国内产业带来相应的规模效应和利润增长。与此 同时,2001年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大幅增加;2002年和2003年1-3月在被调查产品进口数 量维持较高水平的同时,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急剧下降。受此影响,中国国内产业的 生产、经营和发展受到严重抑制,尤其是2002年和2003年1-3月,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 品销售价格被迫大幅下降,正常销售受到严重影响,销售收入增长受到抑制并出现大 幅下滑,导致税前利润锐减,亏损严重,投资收益率、现金净流量等指标不断恶化, 人均工资不断下降并处于较低的水平,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陷入严重的困境,筹措资金 和投资能力下降,国内产业遭受到了实质损害。同时,被调查国家具有巨大的被调查 产品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而其本国国内市场处于需求低迷、生产能力过剩的状态, 存在进一步向中国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可能,因此中国国内产业面临实质损害进一 步加深的可能。   (七)关于产业损害调查信息的采用   美国康宁公司认为,商务部仅仅考察了调查期内的国内产业的相关情况,这种做 法使得所采用的数据和信息是陈旧和过时的。根据《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 八条的规定:“反倾销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期通常为立案调查开始前的三至五年。” 在本案立案公告、应诉登记和问卷调查中,调查机关均明确说明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 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在反倾销调查中,调查机关通常主要考虑产业损 害调查期内的信息和资料。调查机关对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的信息采用符合有关法律规 定,不存在信息陈旧和过时的问题。调查机关认定,美国康宁公司提出的运用信息过 时并要求调查机关考察调查期以外信息的主张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被调查国家向中国低价出口G652单模光纤产品是造成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 质损害的直接和主要原因   现有证据表明,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处于成长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生产能力 增长。与此同时,来自被调查国家的G652单模光纤产品进口数量占中国国内进口总量 的比例一直高达90%左右,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一直高达46%以上。调查期内,被调查 产品进口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当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高于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 量时,其进口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当其进口数量低于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 时,其进口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由于被调查国家曾长时间垄断中国国内市场,并 拥有国际光纤行业领导者的地位,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所占市场份额一直维 持在较高水平,对中国国内市场价格起着主导作用。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价格变化 以及竞争策略实际上决定了国内价格的形成,国内只能采取价格跟进的销售策略,被 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变化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变化影响较大。中国国内同类产品 价格下降趋势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下降趋势完全相同。2002年和2003年1-3月,被 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大幅下降,而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质量和性能相当, 具有可替代性,被调查产品价格的持续大幅下降直接压制了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 销售价格,同类产品价格被迫大幅下降,正常销售受到严重影响,库存增加,销售收 入增长受到抑制并出现大幅下滑,税前利润锐减,亏损严重,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陷入 困境。因此,被调查国家向中国低价出口G652单模光纤产品是造成中国国内产业受到 实质损害的直接和主要原因。   (二)其他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因素分析   对其他因素的调查表明,损害并非主要由以下因素造成:   1、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需求的变化。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国内 需求量在整体上呈快速增长的趋势,调查期内年平均增长率达51%以上。因此,需求变 化未给中国国内产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2、消费模式的变化。调查期内,中国国内没有限制使用G652单模光纤的政策变化, 也没有出现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等消费模式变化而导致国内G652单模光纤市场萎缩的情 况。   3、中国国内产业经营管理的变化。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单位销售成本和期间费 用下降,劳动生产率提高,国内产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各项企业管理制度健全,不 存在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国内产业遭受损害的情况。   4、贸易政策影响。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没有遇到国家限制该产业产品贸易行 为的政策,没有受到这方面的负面影响。   5、国内外竞争状况和技术进步。中国国内产业经过多年来不断的技术改造,通过 强化企业质量管理,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国内外均在G652A类单模光纤和G652B类单模 光纤的基础上研究开发了同属于G652单模光纤的G652C类和G652D类单模光纤。国内同 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技术性能和质量等方面基本相同。国内外的正当竞争没有导致 中国国内产业遭受损害,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未对国内产业造成负面的影 响。   6、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口的影响。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出口 数量占总销售数量的比重较小。因此,调查期内国内企业同类产品虽有出口,但并未 对国内产业造成明显影响。   7、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影响。数据表明,调查期内来自被调查国家的进口量占 中国国内进口总量的比例一直高达90%左右,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进口总量远远不及被 调查国家的进口量。   8、不可抗力因素。中国国内产业在调查期内未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生产装置运行正常,未受到意外影响。   9、国际市场光纤价格走势的影响。调查机关认为,各国(地区)市场中光纤价格 虽然会相互影响,但同一市场内产品价格的互相影响更为直接。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 内同类产品同处于中国国内市场内,相互之间直接竞争,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同类 产品的价格影响远远大于其他国家(地区)市场价格的影响。被调查产品占中国总进 口量的主要部分,其进口量和价格的变化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市场造成直接影响。如 果国际市场价格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不利影响,也是通过被调查产品造成 的。   10、关于国内产业将部分同类产品作为内部自用   美国康宁公司和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绝大部分同 类产品为自用产品,没有受到进口产品的影响,因此即使受到损害也不是进口产品造 成的。   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内部自用产品进行了调查。调查机关发放的国内生产者调查 问卷的相关注释中说明,如果国内生产企业有内部自用产品,答卷时需要进行特殊说 明并提供相应数据。根据调查表明,国内生产者存在内部自用产品,但仅占国内产业 同类产品产量的30%左右,并不是美国公司所提出的"绝大部分",因此,美国公司所提 主张的前提是错误的。调查机关在对损害的认定中合理考察了内部自用产品数据,能 够较真实的反映本案国内产业状况。   11、关于产能扩大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美国康宁公司和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的损害是 由于国内产业扩大生产能力造成的,与被调查产品的倾销没有因果关系。   调查机关对产能扩大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产能的扩大与国内需 求量的增长是同步的。随着国内需求量和国内产业产能的增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 量和销售量也相应有所增长。由此可见,国内产能的扩大并没有给国内产业发展带来 负面影响。但是,2002年国际市场供需矛盾激化,供大于求,产能过剩严重,而中国 市场的需求仍稳定增长,因此成为各国生产企业出口的重点。被调查国家正是在这样 的情况下持续大幅低价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2002年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比上年下 降58.23%;2003年1-3月继续下降,比上年同期下降36.52%.被调查产品的低价进口 加剧了国内市场的供需矛盾,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大幅度压制和抑制作用。 国内产业正常销售受到严重影响,开工率下降,扩大的产能无法实际发挥作用。因此, 虽然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产能扩大对国内产业有一定影响,但这一情况的存在 并不表明被调查产品的低价进口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事实上,被调查国家 大幅度降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是中国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直接的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G652单模光纤产品是造成中国国内 G652单模光纤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直接和主要原因。   七、最终裁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调查机关最终决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日本、 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 移单模光纤对中国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 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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