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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102号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102号颁布时间:2005-01-05

     2004年1月5日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102号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和《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公 布2005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情况。    2005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量分别为:磷酸二铵656万吨,其中国营贸易 459万吨、非国营贸易197万吨;复合肥329万吨,其中国营贸易230万吨、 非国营贸易99万吨;尿素280万吨,其中国营贸易252万吨、非国营贸易28 万吨。    凡获得化肥关税配额的单位,自2005年1月1日起即可办理有关进口证明。 持有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 代理进口。凡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国营贸易”。持 有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的单位应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非国营贸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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