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30日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81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 5月30日
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于2004年4月8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
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存在倾销,中国三氯甲烷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
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裁后,商务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
结果,并根据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终裁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裁决定
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存在倾销,中国
三氯甲烷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调查产品
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4年版)中税
则号为29031300,对该产品的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三氯甲烷
英文名称: Chloroform
规格:纯度≥99%的三氯甲烷产品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化学分子式:CHCl3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性:常温下无色、透明、易挥发的液体,有特殊香甜气味,沸点
61.2℃,熔点-63.5℃,微溶于水,易溶于乙醇、乙醛、苯等溶剂中,有麻醉性,不
易燃,与火焰接触会燃烧,并放出光气,在氯甲烷中最易水解成甲酸和盐酸(HCl),
稳定性差,450℃以上发生热分解,能进一步氯化为四氯化碳(CCl4)。
主要用途:是制造氟里昂22的原料,同时也是优良的有机氯溶剂,能迅速溶解脂
肪、油脂、树脂和蜡,常用于配制干洗剂和工业品的脱脂溶剂,在粘结剂、食品包装
塑料和树脂的调和中用作溶剂,在染料、杀蠕虫药、杀真菌剂和烟草籽苗防霉剂生产
中用作中间体。三氯甲烷在医药工业有较广泛的用途,可用作青霉素等药品的萃取剂
或溶剂,也可用于配制止痛软膏等药品。三氯甲烷有麻醉性,可用于配制兽用麻醉剂。
三、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自2004年11月3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进口到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的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欧盟公司
1、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Ineos Chlor Limited) 32%
2、其他欧盟公司(All Others) 96%
韩国公司
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 96%
美国公司
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 96%
印度公司
1、印度钱普拉斯有限公司(Chemplast Sanmar Limited) 96%
2、其他印度公司(All Others) 96%
四、不征收反倾销税,执行价格承诺协议
德国LII 欧洲有限公司(LII Europe GmbH)、美国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法国阿托菲纳公司
(现更名为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ARKEMA))和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Fine Chemicals)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该协议与本终裁决
定同时生效,上述公司适用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规定,不再适用反倾销税措施。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进口经营者自2004年11月30日起,进口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
的三氯甲烷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
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
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
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六、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4年4月8日起至本裁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
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提供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
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公告之日前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
氯甲烷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七、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
2004年11月30日起5年。
八、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和地区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
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
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九、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
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
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
于2003年 5月3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
进行反倾销调查。2004年4月8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欧盟、韩国、
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存在倾销,中国三氯甲烷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
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初裁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
度继续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
条的规定,做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及立案通知
2003年3月20日,四川鸿鹤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
内三氯甲烷产业向调查机关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
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
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三氯甲烷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
据。调查机关于2003年5月30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
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 2002年1月1
日至2002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
关于2003年5月7日就收到国内三氯甲烷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欧盟驻中国
使团、韩国、美国和印度驻中国大使馆官员。2003年5月30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
并约见了欧盟驻中国使团、韩国、美国和印度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
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所在国家和地区内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
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二)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
(1)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英国英力士氯化有
限公司、法国阿托菲纳公司、德国LII 欧洲有限公司、西班牙ARAGONESAS INDUSTRIAS
Y ENERGIA, S.A.公司、西班牙ERCROS INDUSTRIAL S.A.公司、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
会社、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印度钱普拉斯有限公司等9家国外生
产商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调查应诉。
(2) 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调查期内,调查机关听取了各利害关系方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并依法给予
充分考虑。
西班牙ARAGONESAS INDUSTRIAS Y ENERGIA, S.A.公司、德国LII 欧洲有限公司、
法国阿托菲纳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提出不应当将欧盟作为
一个整体进行反倾销调查。
经调查机关核实,欧盟作为WTO成员,1995到2002年间其他WTO成员发起了41起针
对欧盟的反倾销调查,WTO和欧盟对此没有异议。而且,欧盟作为WTO成员,将其作为
一个整体进行调查并不违反WTO规则。因此,调查机关认为,有关应诉企业提出不应当
将欧盟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反倾销调查的主张没有依据,不予采纳。
德国LII 欧洲有限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提出德国调查
期出口量占中国总进口量不足3%,属于可忽略不计,应将德国产品排除在调查范围之
外。对此,美国两家公司称,“《反倾销协定》第5.8条,使用了‘一特定国家’,明
确指出可忽略不计测试必须是在单独国家的基础上进行”。调查机关认为,将欧盟作
为一个整体进行反倾销调查,可忽略不计测试也应针对欧盟调查期内对中国的出口量。
西班牙ARAGONESAS INDUSTRIAS Y ENERGIA, S.A.、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瓦尔
坎材料公司对本案申请书以及发起调查程序问题进行了评论,并要求终止三氯甲烷反
倾销调查。
经查,有关企业要求终止本案调查的主张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调查机关不予采
纳。
(3)收集证据
2003年6月23、25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出了反倾
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部分应
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
调查机关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截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共收到7家生产
商的答卷,另外三星物产株式会社作为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的关联贸易商提交了答
卷的相应部分。
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应诉登记
2003年5月30日,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
查公告后,在规定的应诉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的利害关系方有:
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德国LII欧洲有
限公司、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印度钱普拉斯有
限公司和古杰拉特化学有限公司等8户国外生产者,国内部分三氯甲烷进口商也向调查
机关登记应诉。
(2)成立调查组
2003年6月10日,调查机关成立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03年7月2日,调查机关向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已知的三氯甲烷进口商
和已知的被诉国的三氯甲烷生产者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
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在规定的递交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回了国内生
产者、进口商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
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德国LII欧洲有限公司、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印度
钱普拉斯有限公司和古杰拉特化学有限公司7户国外生产者,通过各自的代理人向调查
机关提出延期提交答卷申请,调查机关同意了其延期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了
答卷。
(4)初裁前的实地核查
2003年9月下旬和10月中旬,调查机关分别对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鸿鹤精
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
甲烷是否给中国相关产业造成了损害,进行了初裁前的实地核查。
(5)初裁前接收调查材料和接待来访
2003年12月25日、2004年1月12日和2月25日,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向调查机关递交
了国内产业损害的书面意见,并陈述了申请人的观点;2003年10月24日、11月14日、
11月22日和2004年2月16日、18日,美国陶氏化学公司和瓦尔坎材料公司、德国LII欧
洲有限公司、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和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通过各自的代
理人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对本案的书面意见和评述;2003年12月29日,国内部分进口商
和下游用户代理人也向调查机关递交了书面意见。
2003年12月3日、2004年1月13日调查机关接待了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来访;2003
年11月25日,调查机关接待了国内部分进口商、下游用户及其代理人的来访;2004年
1月18日和3月5日,调查机关接待了美国驻华使馆商务处和美国陶氏化学公司代表的
来访。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
核对、分析和评估,对各利害关系方和下游用户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合理考虑。
(三)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4年4月8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
进口三氯甲烷存在倾销,中国三氯甲烷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裁决定,调查机关决定自2004年4月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韩
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
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三氯甲烷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
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保证金。
(四)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
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
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
《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
步裁定中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
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申请人、上述国家和地区各应诉公司等有关利害关
系方对初步裁定和初裁倾销幅度计算的书面评论。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
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2)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三氯甲烷反
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04年5月21日-6月10日赴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法
国阿托菲纳公司、德国LII 欧洲有限公司、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等公司进行了
实地核查。印度钱普拉斯有限公司未接受调查机关的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没有对美国
陶氏化学公司和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
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
产品同类产品的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
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
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
和整理,并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3)听取上、下游产业意见
初裁后,浙江莹光化工有限公司、常熟市中昊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临海市利民
化工有限公司、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昊
晨光化工研究院、鹰鹏化工有限公司等7家下游企业及代理人,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及
其另外代理人向调查机关提交关于本案的评论意见,认为初裁后,国内市场上被调查
产品的销售价格上涨,下游企业生产成本上升,影响了正常生产。调查机关全面听取
了下游产业关于临时反倾销措施对上下游利益影响、初裁及价格承诺的意见。调查机
关还主动听取了国内申请人关于价格承诺最低限价的意见。
经调查,调查机关发现,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后,被调查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价
格确有一定程度的上升,而国内产业供应相对不足,给国内下游产业的生产和经营造
成一定影响,因此,综合上、下游产业的意见和最低限价的建议,为缓解国内市场供
应相对不足的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协商,调查机关
决定同其中5家国外生产商商签价格承诺协议,这样可以达到兼顾上下游利益的目的。
另外,终裁调查显示,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和钱普拉斯有限公司和其他公司
存在倾销行为,调查机关认为对其征收反倾销税符合公共利益。
(4)签订价格承诺协议
初裁后,在调查机关规定的时限内,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德国LII 欧洲有
限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分别
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商签价格承诺协议的申请和具体价格承诺协议建议书。调查机关提
议法国阿托菲纳公司和印度钱普拉斯有限公司进行价格承诺。法国阿托菲纳公司回应
了调查机关,印度钱普拉斯有限公司没有就价格承诺回应调查机关。经协商,调查机
关与德国LII 欧洲有限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法国阿托菲
纳公司和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等5家公司就价格承诺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
而与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没有就价格承诺达成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三条和《
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
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终止对上述5家公司的倾销调查,继续对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
司以及印度钱普拉斯有限公司进行倾销方面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在本裁定中。
(5)法国阿托菲纳公司更名
在商谈价格承诺协议的过程中,法国阿托菲纳公司通知调查机关自2004年10月4日
起,阿托菲纳公司更名为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ARKEMA),并称关于公司名称变更的
股东大会决议正在办理最终的登记注册手续,以证明更名的真实性,待手续办妥公司
将相关资料递交调查机关。
鉴于上述情况,调查机关于2004年10月18日向公司发放问题单,要求尽快提供相
关资料以证明更名事项的具体情形和真实性等。调查机关终裁前收到公司书面答复,
资料显示公司确实发生名称变更,因此,调查机关同意以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签
署并执行该价格承诺协议。
(6)发布延期公告
2004年5月26日,我部发布延期公告,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六个月,即截止
日期为2004年11月30日。
(7)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以及印度钱普
拉斯有限公司等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
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的时限之前,调查机关没有收到应诉公
司提出的意见和评论。
2、对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调查
(1)初裁后接收书面意见和材料
本案初裁决定公告之日起的20天内,调查机关收到了除印度外各被诉国企业和国
内部分进口商及下游用户的代理人递交的对本案初裁决定的书面评论。此后申请人的
代理人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对被诉方评论的抗辩意见和国内产业遭受损害的补充意见,
国内部分进口商代理人也递交了相关书面意见。
(2)召开上下游企业调查陈述会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
2004年4月16日,调查机关在杭州召开了三氯甲烷上下游企业调查陈述会议。三
氯甲烷反倾销案的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三氯甲烷部分生产企业、三氯甲烷部分进口商
和下游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及相关的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并对三
氯甲烷反倾销调查陈述了各自的意见。调查机关认真听取了上下游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2004年6月11日,调查机关在北京召开了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
本案申请人及其代理人,除印度外的各被诉方及其代理人,部分进口商和下游企业及
其代理人,以及欧盟、韩国和美国政府驻华机构代表参加了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各利
害关系方及国内部分下游企业对本案调查陈述了各自意见和观点,并提供了相关材料。
(3)终裁前的实地核查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针对各利害关系方和部分下游企业的书面评论,以及上下
游企业调查陈述会议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所反映的情况及相关意见,继续进行了调
查和取证。2004年7月中旬和下旬,调查机关分别对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鸿
鹤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作了进一步的实地核查,进一步收集和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
调查机关还对部分下游企业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和了解。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回收的调查问卷答卷、实地核查情况,以及初步
裁定后继续调查的结果、各利害关系方和部分下游企业的书面意见、抗辩意见等进行
了认真分析和审查,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合理考虑。
美国陶士化学公司和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提出,2002年四川鸿鹤精细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3.5亿元人民币,引进年产3万吨的甲烷氯化物装置,说明该企业筹资和投
资能力很强,并未受到任何不利影响。
经调查,2002年 6月,四川鸿鹤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引进的西班牙甲烷氯化物
装置开工建设,该项目是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借用外国政
府贷款的批复文件实施的。该项目资金部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部分资金企业自筹,
总投资3亿多元人民币。该项目是由自贡鸿鹤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母公司
---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投资,产权属控股母公司,由母公司负责资金筹
措和贷款偿还。申请人四川鸿鹤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资金投入,这一主张不
予支持。
(4)终裁前的信息披露
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案有关利
害关系方披露了产业损害调查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和理由,并给予其提出评论
意见的机会,在终裁中依法进行了合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本案的被调查产品的范围界定为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号29031300项下的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
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三氯甲烷
英文名称: Chloroform
规格:纯度≥99%的三氯甲烷产品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化学分子式:CHCl3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性:常温下无色、透明、易挥发的液体,有特殊香甜气味,沸点
61.2℃,熔点-63.5℃,微溶于水,易溶于乙醇、乙醛、苯等溶剂中,有麻醉性,不易
燃,与火焰接触会燃烧,并放出光气,在氯甲烷中最易水解成甲酸和盐酸(HCl),稳
定性差,450℃以上发生热分解,能进一步氯化为四氯化碳(CCl4)。
主要用途:是制造氟里昂22的原料,同时也是优良的有机氯溶剂,能迅速溶解脂
肪、油脂、树脂和蜡,常用于配制干洗剂和工业品的脱脂溶剂,在粘结剂、食品包装
塑料和树脂的调和中用作溶剂,在染料、杀蠕虫药、杀真菌剂和烟草籽苗防霉剂生产
中用作中间体。三氯甲烷在医药工业有较广泛的用途,可用作青霉素等药品的萃取剂
或溶剂,也可用于配制止痛软膏等药品。三氯甲烷有麻醉性,可用于配制兽用麻醉剂。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生产的三氯甲烷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
产品用途和销售渠道等因素进行了考察,认为:
1、中国国内生产的三氯甲烷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没有任何区别,
在包装、规格上也没有差别,都用镀锌或烤漆铁桶盛放。
2、中国国内生产的三氯甲烷和被调查产品生产工艺基本相同,都由甲醇法、甲烷
氯化法两种方法生产,产品纯度都在99%以上。
3、中国国内生产的三氯甲烷和被调查产品的用途完全相同,都是制造氟里昂22的
原料,是优良的有机氯溶剂,在染料、杀蠕虫药、杀真菌剂和烟草籽苗防霉剂生产中
用作中间体,在医药工业有较广泛的用途。
4. 中国国内生产的三氯甲烷和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方式基本相同。
经过上述对中国国内生产的三氯甲烷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生产
技术和产品用途、产品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等因素的考察,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产
业生产的三氯甲烷与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出口到中国的三氯甲烷具有可比
性和替代性,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调查机关依法对四川鸿鹤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国
内申请人的三氯甲烷产业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审查认定,2家申请人具备企业法人资
格,2家申请人的三氯甲烷产量之和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产量的55%以上,此外江苏梅
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立案表示支持,立案后调查机关未收到国内产业对本次调
查的反对者意见。据此,调查机关认定2家申请人具备国内三氯甲烷产业的代表资格。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