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9日 商合字[2004]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
根据《
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4]452号),内地企
业赴港澳投资开办企业获得核准后,须领取《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批准证书》
(以下简称“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是国家核准内地企业赴港澳投资开办企业的最
终凭证。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内地企业凭批准证书和核准文件办理外汇、银
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
我部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启用《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批准证书》,
样本附后。
特此通知。
附件: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批准证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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