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务法规 > 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批准证书》的通知

商合字[2004]51号颁布时间:2004-09-09

     2004年9月9日 商合字[2004]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    根据《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4]452号),内地企 业赴港澳投资开办企业获得核准后,须领取《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批准证书》 (以下简称“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是国家核准内地企业赴港澳投资开办企业的最 终凭证。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内地企业凭批准证书和核准文件办理外汇、银 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    我部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启用《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批准证书》, 样本附后。    特此通知。 附件: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批准证书(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