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三)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7号颁布时间:2004-11-15
台湾地区
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Oriental Union Chemical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在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了该公司的岛内销售情况,认定调
查期内该公司岛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总量及各型号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
口销售总量及对应型号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发现公司所生产的单乙醇胺特优级型号系使用特殊材质
的设备,经特优化系统处理后产出,与对中国大陆出口的单乙醇胺在产品质量、技术
性能和生产效能上存在不同,调查机关对该产品进行了物理特性的调整,并根据对大
陆出口销售的二个型号MEA、DEA 分别确定了岛内销售相应型号的正常价值。
该公司调查期内没有通过关联公司进行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岛内销售。
初裁时,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该公司的2002年10月前的生产确实处于投产期,其
生产成本受到了影响,并暂接受了公司的主张即以2002年11月份的成本数据对被调查
产品及同类产品投产期生产成本进行了调整。在初裁后的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对该
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及投产期的相关情况进行了重点审查,并进一步收集了相关信息。
经核查,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的生产确实处于投产期,其生产成本受到了
影响,调查机关决定在最终裁定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初裁时,调查机关根据公司提供的包括以生产情况最为正常2002年11月的成本作
为投产期的替代成本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分型号的低成本测试,对超过20%低于月平均
成本的交易同时有低于加权平均成本的部分予以排除。初裁后,公司提出评论意见,
公司认为以月成本比较易发生扭曲,建议以年平均方式计算。调查机关认为,在达到
实质数量时,只有既低于单位成本又低于调查期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时,才可以价格原
因将其视为未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行的销售,调查机关决定在最终裁定中维持初裁时
的决定。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所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和进一步调查,认为该公司提供
的有关成本数据可以接受。调查机关依据该公司的成本数据对岛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
低于成本销售分型号进行了进一步审查,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两
个型号的岛内销售中均有超过20%的交易是低于月平均成本进行的,且其中有一个型
号岛内销售中有部分交易是低于调查期内加权平均成本进行的,调查机关认为不低于
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销售的这部分交易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在计算正常价值
时不予以排除,依据该型号的全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
值的基础;对于低于月成本销售的数量比例超过20%的,且低于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
的交易,调查机关认定,这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决定在计算正常
价值时将这部分交易予以排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依据该型号排除低于成本销售后的岛内交易作为确定该型号
正常价值的依据。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和进一步调查。该公司对中
国大陆的出口销售均通过台湾岛内非关联贸易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
例》第五条的规定,在最终裁定中,对于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的交易,
调查机关依据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公司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和进一步调查。
(1)关于正常价值
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意见中对岛内销售第43项"其他需要调整的
项目"提出了意见,经审查和经进一步核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并没有对出口中国大
陆和岛内销售的客户类别和订单数量进行划分,而是笼统地计算出一个比较的订单数
量;同时实地核查过程中公司没有提供成本和费用差异的具体证据,公司也未能证明
这种订单差异直接影响了价格的确定并影响了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调查机关认定
该项主张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调查机关决定在最终裁定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结论,
对该项调整主张不予接受。
在初裁时,调查机关发现公司只按约定的付款条件计算了岛内信用费用,并没有
按实际收到款项时间计算岛内信用费用。因此调查机关在初步裁定中按实际收到货款
时间依公司提供的短期借款平均利率重新计算了信用费用。初裁后,公司提交了相关
评论意见,公司认为实际付款日的决定,并非东联公司所能约束,以协议之付款期间
来计算信用费用,较能正确反映出调整后价格之真相。调查机关认为,信用费用体现
的是时间成本的概念,是发货日至实际收到款项而不是协议付款日之间产生的机会成
本,调查机关决定在最终裁定中维持初裁时认定的结论。
对公司报告的岛内运费(工厂/仓库-客户)、出厂装卸等相关费用、包装费用等
岛内销售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进行了进一步审查,认为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
并对其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数据确定上述调
整项目的金额。
(2)关于出口价格
在初裁时,调查机关发现公司在计算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信用费用时,只按约定
的付款条件计算了出口中国大陆的信用费用,并没有按实际收到款项时间计算出口大
陆的信用费用。因此调查机关在初步裁定中按实际收到货款时间依公司提供的短期借
款平均利率重新计算了信用费用。初裁后,公司提交了相关评论意见,公司认为实际
付款日的决定,并非东联公司所能约束,以协议之付款期间来计算信用费用,较能正
确反映出调整后价格之真相。调查机关认为,信用费用体现的是时间成本的概念,是
发货日至实际收到款项而不是协议付款日之间产生的机会成本,调查机关决定在最终
裁定中维持初裁时认定的结论。
对该公司报告的岛内运输(工厂/仓库至出口港)、出厂装卸等相关费用、两岸间
运输保险费用、港口装卸费等相关费用、包装费、报关代理费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
进行了进一步审查,认为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其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
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数据确定上述调整项目的金额。
(二)价格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
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
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
格在出口国(地区)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
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对于生产销售不同型号
被调查产品的公司,调查机关对不同型号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分
别进行比较,得出各型号的倾销幅度,各型号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为该公司的倾销幅
度。
对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未提交答卷的公司的倾销
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
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日本公司 74%
美国公司
1. 英力士有限公司(Ineos LLC) 20%
2.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74%
3.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74%
伊朗公司
1.伊朗阿拉克石油化学公司(Arak Petrochemical Company)26%
2.其他伊朗公司:(All Others) 32%
马来西亚公司
1. 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OPTIMAL Chemicals (Malaysia) Sdn Bhd):9%
2.其他马来西亚公司(All Others) 74%
台湾地区
1.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Oriental Union Chemical Corporation)20%
2.其他台湾地区公司(All Others) 74%
墨西哥公司 74%
五、累积评估
(一)调查机关在考察了现有证据材料后认为,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美国、
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倾销幅度很大,进口数量不属于可
忽略不计,且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相
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对原产于日本、
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影响
进行累积评估。
(二)由于德国的乙醇胺进口量属于可忽略不计范围,并终止了对德国进口产品
的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将原产于德国的被调查产品排除在累积评估范围之外。
六、中国大陆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乙醇胺表观消费量呈持续增长态势。2001年、2002年和2003
年一季度,中国大陆乙醇胺表观消费量分别比上年和上年同期增长2.85%、16.95%
和4.13%。表明中国大陆市场对乙醇胺产品的需求较为旺盛,有利于中国大陆乙醇胺
产业的发展。但调查机关经调查后认定,由于被调查国家(地区)向中国大陆大量低
价出口被调查产品,导致中国大陆产业受到了实质性损害。主要事实如下:
(一)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及所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呈大幅度上升趋势。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一季度,被调查产品进口量
分别为32119.97吨、35898.16吨、52299.73吨和16904.11吨,2001年和2002年分别比
上年增长11.76%和45.69%,2003年一季度比上年同期增长63.56%。
2000年、2001年和2002年,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分别为55.93%、
60.78%和75.71%,2002年所占市场份额分别比2000年和2001年提高19.78和14.93个
百分点。2003年一季度所占市场份额高达87.69%,比上年同期提高31.86个百分点。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持续下降,严重抑制和压低中国大陆产业产品销售价
格。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一季度,被调查产品进口加
权平均价格分别为738.78美元/吨、701.49美元/吨、644.76美元/吨和653.52美
元/吨。2001年和2002年,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分别比上年下降5.05%和8.09%,
2003年一季度比上年同期下降7.38%。在中国大陆乙醇胺表观消费量持续增长的情况
下,被调查产品价格连续走低抑制和压低了中国大陆产业产品销售价格,迫使中国大
陆产业不断调低产品销售价格,以维持其有限的开工率和市场份额。
(三)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影响。
1、中国大陆产业增长受到抑制。
2001年中国大陆产业生产能力比上年增长68.75%,2002年和2003年一季度生产能
力没有增长。在中国大陆乙醇胺市场需求旺盛,表观消费量持续攀升的情况下,中国
大陆产业仅2001年增加了产能。此外,2002年至2003年一季度,中国大陆产业非但未
能获得发展,反而有一些乙醇胺生产企业(如江苏宜兴银燕化工有限公司、茂名石化
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被迫停止了生产。
2、中国大陆产业产量增幅明显下降。
2001年和2002年,中国大陆产业产量分别比上年增长150.76%和0.77%。2001年
产量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案申请人之一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投产,
2000年对比基数较低,导致2001年产量出现较大幅度增加。2002年在乙醇胺表观消费
量增长16.95%的情况下,中国大陆产业产量几乎没有增长。2003年一季度产量比上
年同期出现较大幅度下降,降幅达54.38%。
3、与进口被调查产品相比中国大陆产业销售量萎缩。
2001年和2002年,中国大陆产业销售量分别比上年增长283.7%和下降19.74%,
2003年一季度比上年同期增长35.6%。2001年销售量同比大幅度增加主要是因为本案
申请人之一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投产,2000年对比基数较低所致。
2002年在中国大陆乙醇胺表观消费量增长16.95%的情况下,相对于被调查产品
45.69%的进口增幅,中国大陆产业销售量却同比下降19.74%。2003年一季度虽出现
恢复性增长,但仍低于同期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增幅27.96个百分点。
4、中国大陆产业产品销售价格持续下降。
2001年和2002年,中国大陆产业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分别比上年下降10.34%和
7.02%。2003年一季度价格下降的趋势更为明显,分别比上年同期和上年第四季度下
降 6.19%和3.5%。
5、中国大陆产业市场份额维持在较低水平。
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一季度,中国大陆产业市场份额分别为4.84%、
18.05%、12.39%和14.53%,2001年和2002年市场份额分别比上年提高13.21个百分
点和下降5.66个百分点,2003年一季度比上年同期提高3.37个百分点。2001年市场份
额同比增加较多主要是因为本案申请人之一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
投产,2000年对比基数较低所致,此后市场份额一直维持在12%-14%的较低水平。
中国大陆产业并未从乙醇胺市场需求的强劲增长中获得应有的份额。
6、中国大陆产业销售收入增长和现金净流量严重不足。
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一季度,中国大陆产业产品销售收入分别比上年和上年
同期增长244.04%、下降25.37%和增长27.2%;同期现金净流量分别比上年和上年同
期增长225.85%、下降227.25%和增长363.91%。2001年销售收入和现金净流量大幅
度增长主要是本案申请人之一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投产,2000年
对比基数较低,导致销售收入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陡然增加。2002年,中国大陆产业
销售量下降近两成,导致销售收入下降25.37%,现金净流量大幅降低,中国大陆产业
生产经营难以为继。为维持有限的开工率和市场份额,中国大陆产业被迫压产压价促
销,2003年一季度产品销售收入同比有所提高,现金净流量出现恢复性增长。但由于
销售价格持续走低,现金净流量严重不足,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仍十分
困难。
7、中国大陆产业亏损严重。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一直处于严重亏损状态,且亏损程度不断加深。2001年
和2002年中国大陆产业税前利润分别比上年下降258.03%和增长5.49%,2002年虽略
有减亏,但仍无法弥补已经发生的巨额亏损。2003年一季度的亏损局面依然没有扭转,
税前利润分别比上年同期和上年第四季度下降12.46%和217.01%。
8、中国大陆产业投资收益为负数。
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一季度,中国大陆产业投资收益率分别为
-1.64%、-4.53%、-3.75%和-1.88%。国家和企业的大量投资无法收回,中国大陆
产业处于无效益生产状态。
9、中国大陆产业开工率低位徘徊并呈下降趋势。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开工率一直处于严重不足状态。2000年、2001年和2002
年,中国大陆产业开工率分别为36.17%、53.74%和54.15%。2003年一季度开工率
仅为36.69%,比上年同期降低43.74个百分点,呈明显下降趋势。
10、中国大陆产业库存水平较高。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库存出现大幅波动。2001年中国大陆产业生产
装置处于刚达产状态,市场销售看好,年末库存比上年同期下降11.81%。2002年由于
被调查产品进口增幅达45.69%,中国大陆产业产品销售量下降近两成,导致库存飚升,
比2001年同期增加44.71%。2003年一季度随着产业实行压产压价促销,季度末库存比
上年同期降低28.31%,但仍维持在较高水平。
11、中国大陆产业投融资能力下降。
调查期内,由于持续亏损、经营状况恶化,导致中国大陆产业资信实力下降。
2001年本案申请人之一抚顺北方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信用等级由AA级降为A级,申请银
行贷款无望,拟新建的乙醇胺产品深加工项目被迫推迟。
12、中国大陆产业就业人数减少。
调查期内,由于开工率严重不足,中国大陆产业被迫不断裁减就业人员。2001年、
2002年和2003年一季度,中国大陆产业就业人数分别比上年和上年同期增长22.17%、
下降17.79%和下降3.36%。
13、中国大陆产业人均工资增长趋缓。
调查期内,由于亏损严重、财务状况恶化,中国大陆产业无力持续提高就业人员
工资水平。2001年和2002年中国大陆产业人均工资分别比上年增长89.33%和20.90%,
但增幅直线下降。2003年一季度人均工资比上年同期下降22.26%。
14、中国大陆产业劳动生产率呈下降趋势。
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一季度,中国大陆产业劳动生产率分别比上年和上年同
期提高105.28%、提高22.58%和下降52.79%。2001年由于2000年的对比基数较低,
劳动生产率同比增幅较高。2002年中国大陆产业状况恶化,被迫大量裁减就业人员,
在产量几乎没有增长的情况下,劳动生产率有所提高。2003年一季度随着产量大幅度
下降,劳动生产率同比降幅较大。
(四)、被调查国家(地区)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很大,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
查产品的数量和比重逐年递增。
本案被调查国家(地区)是世界上乙醇胺产品主要生产和出口国,拥有很大的生
产和出口能力。调查机关对参与应诉的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美国英力士有限
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的调查表明:
1、被调查国家(地区)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呈逐年大幅增长态势。上述4家外国
(地区)生产者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一季度同类产品合计生产能力分别
为224512吨、308247吨、364048吨和94692吨,同期合计出口量分别为60728吨、67487
吨、122300吨和32594吨。2001年和2002年其生产能力分别比上年增长37.3%和18.1%,
出口量分别比上年增长11.13%和81.22%。
2、被调查国家(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很大,且占其出口量的
比重逐年递增。
上述4家外国(地区)生产者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一季度向中国大陆
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合计数量分别为12741吨、17810吨、40461吨和10601吨,占其同期
出口量的比重分别为20.98%、26.39%、33.08%和32.52%,2001年和2002年向中国
大陆的出口比重分别比上年提高5.41和6.69个百分点。
七、因果关系
(一)被调查国家(地区)向中国大陆大量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是导致中国大陆
产业实质性损害的主要和直接原因
1、现有证据表明,调查期内,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
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绝对数量及所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均呈大幅度上升趋势。
同时,部分被调查国家(地区)存在巨大的生产和出口被调查产品的能力,向中国大
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比重逐年递增。
2、现有证据表明,调查期内,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
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持续下降,严重抑制和压低了中国大陆产
业产品销售价格。
3、现有证据表明,调查期内,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
向中国大陆大量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直接导致中国大陆产业销售量萎缩,产品销售
价格持续下滑,产业严重亏损,使产能、产量、市场份额、税前利润、现金净流量、
开工率、库存、投资收益率、投融资能力、就业人数、人均工资等一系列指标呈现恶
化趋势,表明中国大陆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
4、现有证据表明,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倾销幅度较大,为9%-74%。
综上,被调查产品的倾销行为是造成中国大陆产业实质性损害的直接原因。
(二)可能造成中国大陆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分析
现有证据表明,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并非由下列因素造成:
1、国家产业政策变化。
乙醇胺产业是国家支持和发展的新兴产业,调查期内,中国大陆的产业政策没有
变化。
2、市场需求的变化。
近年来,随着中国洗涤剂行业和医药等相关行业的不断发展,中国大陆对乙醇胺
产品的需求旺盛,乙醇胺表观消费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乙醇胺市场需求前景十分广阔。
3、消费模式和替代产品的影响。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乙醇胺产品的消费模式没有变化,且迄今尚未发现可以完全
替代乙醇胺的其他产品。
4、国际市场需求及价格变化的影响。
中国大陆产业生产的乙醇胺产品基本没有出口,国际市场需求及价格波动对中国
大陆产业的直接影响甚微。
5、原材料价格变化的影响。
乙醇胺产品的主要原料是环氧乙烷和液氨。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材料
基本上是企业自供,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原材料价格的变化对其没有大的影响。抚顺
北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原材料为区域市场内就近采购,在调查期内,环氧乙烷和液
氨的价格没有大的变化。
6、企业管理因素的影响。
中国大陆产业注重加强企业管理,开展了一系列管理达标考核工作,严格实行预
算制度,制定增收节支计划,挖潜增效、开源节流,不断降低生产成本,企业运营处
于良好的受控状态。
7、被调查国家(地区)之外的其他进口产品的影响。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一季度,来自于日本、美国、
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乙醇胺进口量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重分别
为59.81%、84.35%、91.34%和96.03%。调查期内,其它国家(地区)所占比重逐年降
低,影响很小。
8、自然灾害及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影响。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没有受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影响,没有发生过较为
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生产设备状况良好。
9、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的影响。
美国陶氏化学公司认为,中国大陆乙醇胺生产商采用的是间歇性分批生产工艺,
其产品中杂质含量很高,这些杂质使中国大陆产品不能满足生产高端下游产品的需求。
调查机关经调查后认定,本案申请企业系引进瑞士苏尔寿公司先进的乙醇胺生产技术
和关键设备,抚顺北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还从美国霍尼维尔公司引进先进的TDC-3000
自动控制系统。中国大陆产业并不是采用间歇性分批生产工艺。本案申请企业均通过
了ISO9002质量体系认证,同类产品质量稳定,各项指标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与被调
查产品的质量指标基本相同,且部分指标优于被调查产品。
10、 国内外竞争状况。
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质量稳定,各项指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且企业售后服务良好,
重合同守信誉。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进行正常竞争不会导致中国乙醇胺产
业遭受实质性损害。
11、外国对中国大陆产业限制贸易的做法。
在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没有遇到外国乙醇胺生产企业限制贸易的做法。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
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且上述国家(地
区)向中国大陆倾销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八、终裁决定
调查机关终裁决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
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乙醇胺产业遭受了实质性损害,
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于调查期内原产于德国的被调查产品数量占
同期中国大陆乙醇胺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同时低于3%的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
并未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及第二
十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该出口数量属可忽略不计,决定终止对原产于德国的
进口乙醇胺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