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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商建字[2004]27号颁布时间:2004-05-25

     2004年5月25日 商建字[200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局)、经贸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    为适应典当行现行监管体制的要求,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典当业发展,经研究, 决定换发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典当经营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范围为依法设立、2003年度年审合格的典当行 及其分支机构;2003年度年审不合格、年审前被依法撤销或者解散的,各省级商 务主管部门应将收回的《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交回商务部。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典当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在换发过 程中,应保持《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编码不变,并填写《典当行(分支机构) 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    三、典当行变更备案登记事项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商务部关于加强典当 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3]441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 处理,并向我部办理(或者补办)相关手续。典当行终止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 《通知》要求,向我部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    四、《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遗失或者损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当地 媒体上发布公告,并向商务部书面说明情况。    五、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04年6月15日前将《典当行(分支机构) 备案登记表》报我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将原国家经贸委印制的《典当经营许可证》正、 副本全部交回我部,并领取商务部印制的《典当经营许可证》;请各地于2004年 7月15日前,将新发放的《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寄送我部市场体系建 设司。    联 系 人:市场体系建设司标准处 孙 勇、李党会    联系电话:010-85187055、85187053  传真:85187054  附件: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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