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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3]1019号颁布时间:2003-09-05

     2003年9月5日 国税函[2003]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日,商务部下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 (商贸发[2003]254号),决定再次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 并决定自2003年9月1日起,由商务部授权管理机关对内资企业进行进出口经营 资格的核准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 书》)。现将商务部商贸发[2003]254号文件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具体要 求:    一、做好新办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登记工作。对2003年9月1日以后 取得《资格证书》的新办出口企业,可凭《资格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到 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手续。    二、做好新办出口企业及其办税人员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辅导、培训及宣 传工作。考虑到新办出口企业及其办税人员对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知之不详的情 况,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相应做好新办出口 企业及其办税人员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辅导及宣传工作,并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 号)的规定,认真做好新办出口企业专职或兼职办税人员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 培训工作。对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的办税人员,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 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特此通知。  附件: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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