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务院法规 > 正文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鄂尔多斯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2005]16号颁布时间:2005-03-25

     2005年3月25日 国函[2005]1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批准鄂尔多斯民用机场迁建工程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迁建鄂尔多斯民用机场。新机场为国内支线机场,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 霍洛旗布尔台格乡满家庙。   二、新机场本期工程飞行区设计机型为多尼尔328、运-12E、冲 8-400等支线飞机,跑道长1800米,宽45米;航站区按满足2010年旅 客吞吐量16万人次的需要设计,航站及航管综合楼2300平方米;配套建设供电、 供水、供油、消防及机场辅助生产和生活设施。   三、该项目估算总投资1.53亿元,所需建设资金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筹 解决。   四、由地方政府负责建立新机场至空军大同指挥所及公庙子、毕克齐机场的专用 有线、无线通信联系,确保军民航飞行安全。具体事宜按军地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   五、新机场建成并投入使用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原鄂 尔多斯东胜机场废弃。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