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廊坊海关的批复
国函[2001]148号颁布时间:2001-11-13
2001年11月13日 国函[2001]14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廊坊海关的请示》(冀政[2000]36号)收悉。现批复如
下:
一、同意设立廊坊海关(正处级),隶属石家庄海关。
二、核定廊坊海关人员编制25名,由海关总署从现有编制总额中调剂解决。所
需人员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中选凋,不从社会上招
收。
三、廊坊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解决,
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