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关于下发《北京海关报关单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关统[1994]67号颁布时间:1994-02-28
1994年2月28日 京关统[1994]67号
本关各处室、海关、办事处:
为进一步提高本关货送监管工作水平,改进海关统计质量,特制定《北京海关报
关单管理规定》现随文下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海关报关单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报关单据的管理制度,提高单所质量,确保海关统计的完整性和准
确性,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据的管理
报关单据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行监管的基本依据,因此,各业务现场在接受申
报时要严格按有关各项规定办理,保证所需单证齐全,要求做到:
1.报关单预录入要逐项准确输入,项目不清的不接受申报。
2.初审、审单、复核、查验、放行、统计各环节经手人须签字。
3.报关单及随附单据齐全,具体是:
(1)报关单据应有发票、装箱单、运单,必要时要随附合同复印件。
(2)需缴纳各种税费的,应随附海关专用缴纳书。
(3)减免税货物须附征免税证明表及相关审批文件。
(4)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一批一证”的附许可证原件,
非“一批一件”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批注核销情况。
(5)进口机电设备需附机电设备进口证明及批件复印件。
(6)其它受国家管制和法定检验的商品应附主管机关签发的文件。
(7)现场检验的货物应附查验记录。
4.已放行货物的进出口报关单应加盖放行章。
二、理单管理
进出口货物查验放行后,各业务现场理单人需将报关单及随附单据逐一理单,要
求做到:
1.检查各种单据印章签字是否齐备。
2.准确输入报关单的编号,并将计算机生成的理单号准确抄写在报关单上。
3.在同一理单区间内分别将统计与非统报关单按序号集中理单。
4.理单后打印清表两份。
5.作废的报关单亦需理单,并打印清表。
三、进出口报关单据的后续管理
报关单及所需随附的单据(原件或复印件)最终汇总到综合统计处。综合统计处
通过取单、签收、分册装订、审单、统计、上架、查单等多个环节,完成北京关区全
部报关单据的梳理、复审和保管工作。
(一)报关单据的交接
1.综统处设专职取单人员到业务现场当场清点报关单据,检查是否有漏理、错理
或重号、跳号等现象,不合规定的不予接收;
2.交接时取单人员在一式两份的理单清表上分别签字,一份留存现场,一份由综
统处存底;
3.在“交接记录本”上登记取单日期及理单区间号,理单员签字。如有特殊情况
须注明,以备核查。
4.机场海关报关单由机场海关负责送上班车,综统处负责接取。
(二)报关单据的存档及查阅
1.本关有关处室因工作需要查阅报关单据的,须经本处室长签字;
2.外单位人员查单需待单位介绍信,并说明理由;
3.综统处非专职查单人员不得擅自替本关或外关单位人员接单;
4.专职查单人员查单中如发现单据异常,应及时记录并上报;
5.报关单证原件不得撤换。如有出证需要,由单证室出具加盖单证章的复印件;
6.报关单据存档期限为三年,过期予以销毁。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