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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下发《人民法院书记员聘任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法政[2003]152号颁布时间:2003-10-21

     2003年10月21日 法政[2003]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 设兵团分院政治部、解放军军事法院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做好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规范人民法院书记员聘任合同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我部制定了《人民法院书记员聘任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 区的实际情况,参照适用。  附件:人民法院书记员聘任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甲乙 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聘任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自二○  年 月 日起至二○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 十二个月,自二○  年 月 日起至二○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聘任合同即终止。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任 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纪律    第三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安排履行书记员职责。    本条所指的书记员职责,是指《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书记 员职责。    第四条 乙方受聘期间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守的各项工作纪律;    (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守的各项工作纪律;    (三)甲方单位所规定的工作纪律;    (四)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纪律。    第五条 乙方在聘任期限届满之后,仍应当严格保守审判秘密和国家秘密。    三、工作时间和休假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 方由于工作需要,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 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 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点工资。    第八条 乙方有休假的权利。具体办法按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及甲方单位的规章制 度执行。    四、工资、职级、保险和其他待遇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的基本工资待遇、职务升降执 行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甲方应当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险。保 险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按比例负担。    第十一条 聘任期间,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 遇等执行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乙方因公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一)严重违反国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聘任关系的情形。    第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书记员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通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国家机构变动、调整,需要裁减人员的;    (四)未经单位批准参加各类脱产学习、培训,经单位要求仍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六条解除聘任合同:    (一)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二)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严重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的。    第十九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六、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任合同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在人 民法院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乙方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的 部分,按一年计算。    月平均工资以国家核定的工资标准计算。    第二十一条 乙方解除合同的,如乙方曾接受甲方出资培训并未满双方达成的协议 中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乙方应当偿付培训费。    七、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乙方对甲方做 出的关于解除、终止、变更聘任合同或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当地 人事主管部门提起仲裁。    法律、法规、规章对人民法院的人事纠纷处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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