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使用计算机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实行收费的通知
公通字[1993]6号颁布时间:1993-01-27
1993年1月27日 公通字[199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随着居民身份证管理和人口信息管理现代化的不断发展,公安机关可以为群众和
社会各界快速提供各种人口信息。由于派出所使用计算机办理户口用电、用纸以及计
算机维护保养等费用支出增加,为了不影响已建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为社会服务工作的
开展,经商国家物价局同意,各地公安机关使用计算机对外提供人口信息并打印表格,
可适当收取费用,但为群众个人提供查询服务时,不应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由公安厅委托地、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
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此项收人全部用于人口信息系统设备的维护、更新和管
理,不准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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