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印发关于边防、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实施奖励的审批权限的规定的通知
公发[1990]20号颁布时间:1990-09-11
1990年9月11日 公发[199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公安部关于边防、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实施奖励
的审批权限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公安部关于边防、消防部队和警卫系统实施奖励的审批权限的规定
(一九九○年九月一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关于奖励权限的规定,结合公安边防部队、消
防部队和警卫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对士兵实施奖励的权限,对士兵嘉奖由中队、大队,三等功由支队,二等功
由总队,一等功、荣誉称号由公安部批准。授予全军性荣誉称号,由公安部报国务院
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
二、对警官、文职干部实施奖励的权限对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警官,办事员级
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嘉奖由中队、大队,三等功由支队,二等功由总队,一
等功、荣誉称号由公安部批准。授予全军性荣誉称号,由公安部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
委员会审批。对中队职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警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
级文职干部,嘉奖由大队,三等功由支队,二等功由总队,一等功、荣誉称号由公安
部批准。授予全军性荣誉称号,由公安部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对大队职
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警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嘉奖由支队,三
等功由总队,二、一等功、荣誉称号由公安部批准。授予全军性荣誉称号,由公安部
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对支队职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
务)级警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嘉奖由
总队,三、二、一等功、荣誉称号由公安部批准。授予全军性荣誉称号,由公安部报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对总队职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
五、四级警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
嘉奖、三、二等功由公安部批准,一等功、荣誉称号由公安部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
员会审批。对军职警官和专业技术三、二、一级警官、文职干部,嘉奖由公安部批准,
三等功以上奖励 由公安部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
三、对单位实施奖励的权限对排以下单位,嘉奖由大队,三等功由支队,二等功
由总队,一等功、荣誉称号由公安部批准。授予全军性荣誉称号,由公安部报国务院
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对中队级单位,嘉奖由支队,三等功由总队,二、一等功、
荣誉称号由公安部批准。授予全军性荣誉称号,由公安部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审批。对大队级单位,嘉奖由总队,三、二、一等功、荣誉称号由公安部批准。授予
全军性荣誉称号,由公安部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审批。对支队级单位,嘉奖、三、
二等功由公安部批准,一等功、荣誉称号由公安部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
对总队级单位,嘉奖由公安部批准。三等功以上奖励由公安部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
委员会审批。对军级以上单位的各项奖励,由公安部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
对相当于大队、支队、总队级的机关或业务部门的奖励,分别按照对中队、大队、
支队级单位奖励的权限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对边防部队、消防
部队和警卫系统的士兵、警官、文职干部以及单位,可实施总队级奖励权限。奖励通
常应当按级实施,因编制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越级实施。
四、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二、一等功奖章。对获得
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由公安部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由国务院和中央军
事委员会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奖章。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可酌情提前
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可酌情提前晋级;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警官
可酌情提前晋衔或晋薪金档次;对获得一等奖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酌情提前晋工
资档次;晋衔适用于武警上校以下警官(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的最高编制警衔)和中
士以下士兵;晋级适用于七级以下的士官;晋档适用于各级职务薪金、工资第二档以
下的警官、文职干部。晋衔、晋级、晋档只限晋一衔、一级、一档。奖励的目的、原
则、项目、条件、实施等其他规定均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
上述单位批准的奖励均享受与军队奖励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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