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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加强乡镇企业消防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1993]25号颁布时间:1993-03-17

     1993年3月17日 公通字[199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乡镇企业蓬勃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 成部分。与此同时,火灾对乡镇企业的危害也日趋严重。1992年,全国乡镇企业 火灾损失高达一亿多元,比1991年上升61.5%。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企业 仓促上马、消防条件简陋;经营中急功近利,存在短期行为;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 差,缺乏相应的知识和经验。公安消防部门也存在着消防监督不及时、不得力的问题。 为了适应乡镇企业迅速发展的形势,为乡镇企业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就加 强乡镇企业消防工作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乡镇企业的消防保卫工作,并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要充 分认识乡镇企业在促进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增强做好乡镇企业消 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县(市)、区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研究部署乡 镇企业的消防工作,帮助解决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并适时组织专项治理。公安消 防部门必须把乡镇企业纳入消防监督管理范围,针对乡镇企业的特点加强工作,及时 总结、交流经验,主动提供咨询和服务,并会同乡镇派出所对乡镇企业定期检查消防 状况,督促整改火险隐患,积极组织群众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要区别不同情况,宽严适度,因地制宜,做好乡镇企业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对于大中型企业、“三资”等涉外企业以及生产、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火灾危险性 大的企业,其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并经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审核批准。对于创建初期的小型企业,要着重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多下功夫,督促企业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配备必要的消 防器材装备;对于需要大量投资的消防安全设施,企业如果一时难以配齐,消防部门 不宜苛求,可要求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限期逐步完善,但对确属重大的火灾隐患要及时 督促整改。   三、在乡镇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加强民办消防力量的建设。各地可参照江苏无 锡和广东宝安、东莞等地的经验,除乡镇企业自身应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和组建义 务消防队外,年产值超过亿元的乡镇应当配备一名专职防火人员,在公安机关领导下 负责对乡镇企业的防火检查指导和组织工作;经济发达的乡镇,要在当地政府或主管 企业公司的统一领导下,组建适合当地情况的专职消防队或治安消防联防队,并配备 必要的消防器材,在公安消防部门指导下开展防火、灭火工作。上述专职消防人员的 业务、装备经费及工资福利费用,本着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从乡镇企业中筹集解决。 以上各点,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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