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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公安部、林业部关于划分森林消防监督职责范围的通知

国森防[1989]13号颁布时间:1989-07-17

     1989年7月17日 国森防[198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公安厅(局):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森林防火条例》,加强森林防火 工作,现对森林消防监督职责范围作如下划分:   一、城市市区以外的一切森林、林木、林地的森林防火工作,不论是国有、集体 或个体的,统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 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园林的消防工作,由当地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二、市区外寺庙、宾馆、饭店、仓库等建筑物及其周围三十米内的林木的消防工 作,由当地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三、林区内林业城镇和职工聚居点的消防工作,除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由当地 林业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外,其他仍由当地公安机关实施监督。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结 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通过研究协商,明确职责范围,做好交接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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