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2000年第14号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2000年第14号颁布时间:2000-05-15
2000年5月15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2000年第14号
近日,我局获悉俄罗斯普里莫尔斯基地区乌苏里斯克区爆发了口蹄疫。为
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畜牧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
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俄罗斯输入偶蹄动物(如猪、牛、
羊等)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俄罗斯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
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俄罗斯的偶蹄动物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
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火车等,如发现有
来自俄罗斯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
物性废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
自抛弃。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俄罗斯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对来自俄罗斯的飞机、火车、汽车等运输工具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