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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2000年第14号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2000年第14号颁布时间:2000-05-15

     2000年5月15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2000年第14号 近日,我局获悉俄罗斯普里莫尔斯基地区乌苏里斯克区爆发了口蹄疫。为 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畜牧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 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俄罗斯输入偶蹄动物(如猪、牛、 羊等)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俄罗斯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 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俄罗斯的偶蹄动物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 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火车等,如发现有 来自俄罗斯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 物性废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 自抛弃。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俄罗斯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对来自俄罗斯的飞机、火车、汽车等运输工具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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