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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2000年第12号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2000年第12号颁布时间:2000-05-15

     2000年5月15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2000年第12号 2000年4月,保加利亚爆发了猪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 的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的规定, 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保加利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已运抵口岸的来自保加利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保加利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 现,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 来自保加利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 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保加利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就近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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