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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颁布时间:1999-10-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9/99信息】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经成立,双方当事 人均负有一定的义务。   让与人的义务:第一,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人,并且保 证所提供的专利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合同约定的目的。第二,按照 合同的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 技术指导。第三,承担保密义务。第四,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不得在已经 许可让与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就同一专利与第三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独 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不得在已经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实施该专利。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即让与人将在一定地域或期限内实施专利技术的权利授与被 让与人后,自己不再享有在该范围、该期限内实施专利技术的权利,不再享有向 第三人发放实施许可该项专利技术的权利。排他实施许可合同,即让与人在授与 受让人实施专利技术的范围、期限内,同时保留自己实施该项专利技术的权利。   受让人的义务:第一,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第二,按照合同约定的 范围、方式、期限等实施专利技术,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年费。第三,未经让与 人同意,不得许可合同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技术。第四,承担保密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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