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2号颁布时间:2004-09-06

     2004年9月6日 国税函[2004]103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发[2004]106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 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 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