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5]19号颁布时间:2005-02-02

     2005年2月2日 财税[2005]1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水利工程水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内地税字[2004] 29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为农业生产提供灌 溉和排涝劳务取得的应税收入免征营业税。为农业生产提供灌溉和排涝劳务是指单位 和个人直接对农田提供灌溉或排涝的劳务。纳税人未直接为农业生产提供灌溉和排涝 劳务取得的水利工程水费等供水不属于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