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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合资、合作建设旅游饭店审批程序的请示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8-07-28

     1988年7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合资、合作建设旅游饭店审批 程序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严格执行合资、合作建设旅游饭店审批程序的请示 国务院:   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建设旅游饭店审批程序问题,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国 务院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86〕10 1号)作了明确规定,即:“从现在起,除已批准立项并签订了合同的合资合作项目 外,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一般不再批准中外合资或合作建造旅游饭店、公寓、 写字楼(含老饭店改造)。在旅游温、冷点地区,如外方的合作条件优惠,可适当 建造一些中低档次的中外合资或合作旅游饭店,但须征求国家旅游局意见,报国家计 委审批。”   一年多来,多数部门和地区执行国发〔1986〕101号文件的情况基本是好 的,控制了合资、合作饭店的发展。但是,也有一些部门、地区没有按照文件的规定 办理,自行批准立项,或将文件下达前批准立项的项目自行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自 行与外商签订合同,甚至办理了合同批准手续。据经贸部《一九八七年全国利用外资 统计年报》,一九八七全国共批准了七十六个中外合资、合作饭店项目合同,客房( 含公寓、写字楼)近两万八千间,外商协议投资额十四亿美元,占当年全国批准外商 直接投资协议总额三十七亿美元的38%。经核查,这些项目均未按申报程序办理审 批手续,而且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西安、广州等涉外饭店已经很多的城市。这种 做法显然不符合国家确定的吸收外商投资方向的要求,对我国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也 将带来不利影响。   为了切实加强旅游饭店建设的宏观管理,有效地控制合资、合作饭店的发展,特 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凡在国发〔1986〕101号文件下达后,未按文件规定程序申报立项、 可行性研究报告而自行批准的合资、合作饭店项目(包括批准合同的),或者虽已批 准立项,但未签合同(包括已草签合同)和已批准合同但重新更换合资或合作对象、 内容的项目,要将其全部材料报国家计委、经贸部、国家旅游局审查,根据不同情况 进行处理。   二、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如准备采取中外合资或合作方式建设旅游饭店、公寓、写字楼(含老饭店改造),必 须严格按国发〔1986〕101号文件的规定,征求国家旅游局意见,报国家计委 审批。   三、请经贸部门切实把好合资、合作饭店合同的审批关。今后凡违反国发〔19 86〕101号文件规定未经国家计委批准的合资、合作饭店项目,中央和地方各级 经贸部门不受理合同的审批。工商行政、海关、税务等部门不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 减免税手续。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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